基金|加强私募基金投资者保护的四个建议( 二 )


这种理解错误地“矮化”了信义义务 , 不利于从强化管理人信义义务入手 , 提升对投资者的保护 。 正如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著名法学教授John C. Coffee, Jr.联合十余位教授发表的公开声明 , 批评美国证监会2019年5月发布的“关于投资顾问行为标注的解释” (“Release 5248”) , 以“不要将客户利益置于自己利益之下”降低了通常所认知的“将客户利益置于第一位”的信义义务的标准一样 。
因此 , 从加强私募基金投资者保护角度 , 不能简单把信义义务理解为普通民法上的“诚信义务” , 应坚持如同我国《信托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 受托人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 此外 , 对于利益冲突 , 我们也要重视John C. Coffee, Jr.等教授提出的观点 , 美国证监会的解释 , 仅要求投资顾问充分披露所存在的利益冲突的做法是不够的 , 投资顾问不仅仅是披露利益冲突 , 而是必须尽量避免它 。
此外 , 应尽快根据《证券法》授权 , 推动大资管立法工作 , 完善《证券投资基金法》并作为大资管的上位法 , 同时 , 制定《资产管理条例》等配套法规 , 完善包括私募基金在内的法律规则体系 , 明晰诸如管理人信义义务、强制信息披露要求、利益冲突规避机制等重大问题 , 同时考虑引入诸如破产管理机制、管理人及基金经理责任机制等创新做法 , 为实践中的法律难题 , 提供解决方案 。
(作者系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责任编辑:王治强 HF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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