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实践中“拆违”存在的违法点

实践中“拆违”存在的违法点
1.处罚的主体不适格
我们上文讲到有权处罚“违章建筑”的责任主体有县级以上城市综合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其中(1)县级以上城市综合主管部门有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 , 强制拆除的权力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 具体强制拆除部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令 , 一般指令的都是县级以上城市综合主管部门;(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具有强制拆除的权力 , 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实践中 , 进行处罚及强制拆除的主体往往是街道办、村委会等部门 , 违反了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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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章建筑”的拆除程序不合法
我们上文已经对“违章建筑”拆除程序进行述明 , 但实践中往往不按照法定程序对“违章建筑”进行强制拆除 。有的不下发《限期拆除通知书》;有的不下发《强制执行决定书》;有的即便下发了《限期拆除通知书》或《强制执行决定书》 , 但内容并不符合法律规定;有的直接就给拆了 , 没有任何的通知 。这些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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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现以上现象的原因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不懂“违章建筑”处罚及强制拆除的法律规定 , 认为“违章建筑”是违法的 , 我就有权处罚 , 有权拆除;
(2)认为报请程序太麻烦;
(3)认为行政相对人不懂法;
(4)“行政权”凌驾于“法治”之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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