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赢惠法律服务平台|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中的护理费( 二 )
3、裁判机关以未进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或经鉴定不存在护理依赖为由 , 不支持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这绝对是对法律规定的错误理解和适用 。
前已述及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 , 由所在单位负责” , 即指用人单位要安排人员照顾在停工留薪需要护理的工伤职工 ,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安排人员护理 , 由工伤职工自己请人或者由其家人护理的情况下 ,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 , 明确了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责任的承担人 , 并未规定工伤职工获得护理费需要经评定伤残等级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 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 所针对的是工伤职工在伤残等级评定出来后 , 生活自理仍存在障碍的情况 , 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生活护理费的前置条件 , 必须经评定伤残等级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 , 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所针对的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由谁负责的情况 , 是两种不同的情形 , 二者适用的阶段及条件均不一样 。 如果用定残后的护理依赖程度鉴定结果作为停工留薪期间护理费的认定依据 , 则相当于将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应承担的护理责任 , 等同于工伤职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生活护理费 , 显然是错误的 。
但很遗憾 , 据笔者了解 , 很多地方的仲裁院和法院都坚持这种观点 。
三、思考
写到这里 , 不由得想起笔者曾经提出的“离职申请和离职通知”的区别问题 , 又想起自己在一起案件庭审中针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称谓而提出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区别问题 。 大家在处理劳动争议中很多法律概念都在混用、错用(经济补偿和经济补偿金混用、赔偿金和经济赔偿金混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混用、违法解除和违法终止混用等等) 。 虽然好像没什么问题 , 但是难免会遇到较真的人 , 本文提到的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中不存在护理费或住院期间护理费的概念判决驳回护理费主张”的情况就是很好的例证 。
对于出院后至停工留薪期满期间的停工留薪期护理费问题 , 因为大部分工伤职工对此都不是很了解 , 建议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主动提示工伤职工进行此项鉴定 , 作为工伤职工主张此期间护理费的依据 。
而对于以“定残后经确认不构成护理依赖”为由不支持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的做法 , 除了磨练自己说服别人的能力外 , 抑或奈何?
【律赢惠法律服务平台|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中的护理费】作者:李超生律师/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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