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工信部等五部门部署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工作( 四 )


二是重点支持燃料电池商用车示范应用 。考虑燃料电池汽车技术特点及优势 , 重点推动中远途、中重型商用车示范应用 , 将其作为纯电动汽车的有益补充 , 引领带动关键核心技术创新突破 。示范城市群应结合本地实际及需求 , 在实施方案中明确推广车辆类型、技术水平、应用场景及具体应用模式 。
三是探索有效的商业运营模式 , 提升燃料电池汽车经济性 。示范城市群应集中聚焦优势企业 , 探索经济可行的整车示范推广模式 , 逐步形成规模效应 , 不断降低整车购置成本 。应推动氢能产业链相关企业有效协同 , 强化经济、安全、稳定的氢源保障 , 切实降低氢气制、储、运及加注等环节成本 。探索燃料电池汽车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应用的商业化、可持续模式 。
四是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车辆管理 , 构建产业发展的测试评价标准体系和安全保障基础 。示范期间推广车辆应接入五部门认定的信息平台 , 实时上传运行数据 。对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实施全过程、全链条监管 , 持续积累车辆运行数据 , 推动完善技术指标和测试评价标准 , 不断提高产业链技术水平和产品安全可靠性 。
(三)关于示范组织实施方式
一是产业链上优秀企业所在城市是示范城市群的组成部分 , 各相关城市组成城市群共同申报实施示范 , 实现产业互补、强强联合 。示范城市群协商产生牵头城市 , 明确职责定位 。牵头城市应发挥主体作用 , 组织各城市共同制定实施方案并签订合作协议 , 明确各自任务分工;会同相关城市建立示范领导小组 , 明确奖补资金分配机制 , 建立任务完成验收考核机制等 。各相关城市应切实做好示范应用方案实施 , 为产业链企业发展创造良好政策环境 , 协调解决相关困难和问题 , 促进产业链企业做优做强 。
二是示范城市群燃料电池汽车相关企业应紧密合作 , 抓住示范应用政策契机做优做强 。本次示范应用 , 涉及到氢能供应、零部件生产、动力系统配套、整车生产、终端场景运营等类型企业 。示范城市群中企业应紧密围绕示范目标任务 , 在示范应用框架下加强与上下游企业合作 , 通过签订合同或合作意向书方式 , 加大产品推广应用力度 , 不断降低产品成本 , 加快实现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及产业化应用 。
三是2020年11月15日前 , 拟申报示范城市群的牵头城市所在省级财政、工信、科技、发改、能源主管部门应向五部门提交2份申请文件和示范应用实施方案 。五部门将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合规性审查 , 审查通过后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 , 优先支持基础扎实、方案成熟的城市群 。
(四)关于示范考核评估和奖补资金拨付
五部门将依托第三方机构 , 全程指导各城市群示范工作 , 并组织专家委员会开展年度评估、中期评估和示范期结束验收评估 。牵头城市所在省级主管部门应组织牵头城市做好示范绩效自评 , 按程序上报至五部门 。
中央财政将采取“后补助”方式 , 以结果为导向 , 依据验收评估和绩效评价结果核定并拨付奖励资金 。牵头城市要组织确定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在示范城市间的分配方案 。对工作进度慢、未按进度完成任务的示范城市群 , 经专家委员会审定 , 将视情况采取调整实施方案、扣减或暂停拨付奖励资金、暂停或取消示范资格等措施 。
为加强与各地方的互动交流 , 及时解答城市群在申报示范过程中面临的疑难问题 , 五部门将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免费咨询 。
作者 工信微报
编辑 姜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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