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17万买2个门面,还约定过户?“钻牛角尖”的事儿,法律不支持!(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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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 , 冯某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顾某返还门面款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 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 江津法院遂于近日判决驳回了其全部诉讼请求 , 并判令冯某承担诉讼费3700元 。 现判决已生效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17万买2个门面,还约定过户?“钻牛角尖”的事儿,法律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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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订书面合同时 , 应当对标的物、价款、履约时间、违约责任等重要内容约定清楚 , 尽量不要出现约定不明的情况 。
若合同约定有歧义产生纠纷 , 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处理 。 法院在依法审理此类纠纷时 , 不会单独就合同的某一条款进行僵化的字面意义解读 , 而是把握契约自由、平等保护、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 , 通过穿透式审判思维查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 综合认定案件事实 。
因此 , 切勿指着合同打“钻牛角尖”式官司 , 不占理的官司也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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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17万买2个门面,还约定过户?“钻牛角尖”的事儿,法律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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