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1000万巨款“不翼而飞”!80后女子状告建行,获赔450万元( 二 )
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储蓄合同关系成立 , 那么银行应履行保障储户资金安全的合同义务 。 但其却依据交易常识和生活经验 , 按照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 认定系李越泄露个人和账户信息的过错 , 从而导致银行存款被划扣 , 无疑是极度矛盾的 。
犯罪分子以公司名义与第三方支付签代划扣协议
伪造《委托划款授权书》
一审法院查明了李某被诈骗的基本经过 , 即犯罪分子以高息等为诱饵 , 诱骗李某将资金存入建行利雅湾支行处 , 再仿冒李某的《委托划款授权书》 , 通过第三方划扣平台将李某的存款划走 。
判决书还透露了更多细节 。
经法院查明 , 2015年4月至2016年7月 , 被告人曾祖士以其实际控制的好得伟业公司、意铁公司、博顺达公司 , 先后与第三方支付公司天翼公司、银盛公司、畅捷通公司、中投科信公司签订代划扣协议 。
上述第三方支付公司运用电子支付平台-企业账户支付功能 , 为好得伟业公司、意铁公司、博顺达公司提供“充值、提现、转账、支付”等服务 。
其后 , 曾祖士、王微沂合谋 , 由王微沂负责发展客户到银行存款 , 曾祖士负责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对客户存款资金进行划扣 , 所得资金共同分赃 。
此后 , 王微沂、曾祖士以存款高息等为诱饵 , 诱骗被害人将资金存入相关银行 , 再由曾祖士伪造《委托划款授权书》等手段 , 通过上述划扣平台将被害人存款划走 , 骗取包括李某在内的被害人财产 。
银盛支付公司向法院提交《情况说明》则显示 , “李某与好得伟业公司签署的《委托扣款授权书》 , 是我司从李某账户扣款的依据之一 。 因我司系统无法对李某与好得伟业公司前述的《委托扣款授权书》有效时间进行识别和判断 , 人工也无法对李某与好得伟业公司签署的《委托扣款授权书》有效时间进行限制 。 在2016年4月20日至2016年5月3日我司与好得伟业公司持续合作期间 , 我司持续按照好得伟业公司发起的扣款指令从李某账户进行资金划扣 。 ”
存在两大争议焦点
一审庭审中 , 李某认为建行利雅湾支行在没有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情况下 , 未经李某授权将其存款1000万元转走 , 并为此要求建行利雅湾支行返还涉案存款及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 。
【诈骗|1000万巨款“不翼而飞”!80后女子状告建行,获赔450万元】
建行利雅湾支行则认为涉案款项的转出是相关结算系统根据第三方机构发出的指令自动进行 , 与建行利雅湾支行无关 。
故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李某对其名下涉案借记卡内1000万元资金的丢失是否存在泄漏个人及账户信息的过错;建行利雅湾支行在1000万元资金丢失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
一审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关于上述争议焦点 ,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在庭审中表示因没有开通短信提醒功能 , 其在2016年8月29日才发现涉案账户内存款全部被转走 。
法院认为 , 该两犯罪嫌疑人是通过中间人联系包括李某在内的被害人 , 通过提供较高的年利息使得被害人将款项存入指定的银行 , 并取得被害人开某银行的名称、客户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卡账号、存款余额等信息 , 其后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对相关存款账户内的存款进行扣划 。
从一审法院根据交易常识和生活经验 , 按照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 认定李某在涉案交易过程中存在泄漏个人及账户信息的过错 , 给犯罪嫌疑人进行扣款操作提供了机会 , 应当就不利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
其次 , 在交易过程中 , 出现曾祖士伪造李某签订的《委托扣款授权书》 , 在该授权书中出现并非为李某在建行利雅湾支行预留的手机号码 。
该号码实为曾祖士预留的手机号码 。 因在扣款交易过程中 , 并不需要对李某预留的手机号码是否正确进行验证 , 且该不验证的行为并非建行利雅湾支行所导致 。 故综合整个扣款交易过程及李某举证 , 并没有证据证明建行利雅湾支行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约和不当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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