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邓州一业主将开发商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支付违约金8万余元!

【人民法院|邓州一业主将开发商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支付违约金8万余元!】
人民法院|邓州一业主将开发商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支付违约金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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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邓州买房 , 如果遇到逾期交房了怎么办?近期 , 有网友提供了一个案例 , 值得大家参考 。 业主将开发商起诉至人民法院后 , 获得了8万多元的逾期补偿违约金 。
人民法院|邓州一业主将开发商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支付违约金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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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原告徐*与被告河南佰宇置业有限公司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 , 本院受理后 , 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 原告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被告河南佰宇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 。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原告诉称:原告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产生的违约金91530元 。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4年4月12日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 原告徐泉支付购房款343727元 , 按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5年6月30日前 , 将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原告 , 逾期交房 , 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 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将该商品房交付原告 , 已构成违约 , 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 。
被告辩称:被告河南佰宇置业有限公司辩称:2015年至2018年 , 邓州市扬尘办多次下发文件要求全市在建工程停工、封土 , 为支持政府大气、扬尘污染治理工作 , 卢浮帝景项目不得不停工 , 每年从10月份至第二年1月底 , 大约十二个月 。
2017年 , 邓州市市政公司修筑单元商品房套路至田庄口路段 , 从3月初至10月底停工8个月 , 另因瘦身钢筋事件影响停工三个月 。 应从工期中扣除以上时间 , 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应予以调整 。
本院查明: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 , 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 , 本院认定如下:1、被告提交的邓州市市政公司证明一份 , 以证明建房期间因修单元商品房套导致停工的事实 , 原告有异议 , 认为该事情不属于不可抗力因素 , 本院认为异议成立 , 该证据不予采信;
2、被告提交的瘦身钢筋新闻及判决书一组 , 原告有异议 , 认为按照合同约定遇到不可抗力情况应在60日内通知买受人 , 但是被告未履行通知义务 , 本院认为异议成立 , 该证据不予采信 。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 ,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徐*与被告河南佰宇置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2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 , 购买被告位于邓州市人民路17号佰宇卢浮帝景第9幢1单元****商品房一套 , 并按合同约定支付房款343727元 。
双方合同约定了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 即:买受人不退房 , 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 合同继续履行 。 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15年6月30日前将商品房验收合格后交付给原告 , 但被告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 , 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8年12月31日前逾期交房违约金 。 因原、被告双方意见分歧较大 , 致使本案调解不获成立 。
本院认为:原告徐*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 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 为有效合同 , 原被告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原告徐*已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 , 但被告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按期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原告 , 故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
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8年12月31日前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请求 , 符合双方合同约定 , 本院予以支持 。 被告到2018年12月31日的逾期天数为1279天 , 故被告应向原告承担违约金数额为87925元(343727元0.00021279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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