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邓州一业主将开发商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支付违约金8万余元!( 二 )


被告佰宇公司辩称受政府扬尘治理政策、道单元商品房套施工、瘦身钢筋等不可抗力影响 , 应扣除相应的日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 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 , 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 , 不能免除责任 。 ”从本案被告提供的证据来看 , 被告辩称扬尘治理、道单元商品房套施工不可抗力的情形均发生在其迟延履行交房之后依法不能免除责任 。 被告也不能证明邓州市建筑市场是否在瘦身钢筋事件影响范围 。
被告要求按同地段同类型房屋租金标准计算逾期交房违约金 , 仅是在合同双方未约定违约金数额情况下的计算方法 , 而本案中双方对违约金数额约定了计算方法 , 且被告无证据证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予调整 , 故其辩称理由不成立 , 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
综上所述 , 原告诉讼请求合法部分应予支持 。 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 , 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被告河南佰宇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徐*支付违约金879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案件受理费2090元 , 减半收取1045元 , 原告徐*负担190元 , 被告河南佰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855元 。
如不服本判决 ,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 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 , 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2019年5月24日
随后在2019年12月4日 , 本院在执行徐*与河南佰宇置业有限公司为其他案由一案中 , 根据申请人申请 , 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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