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障|探索检务合作新模式 构筑苏鲁边界安全绿色生态屏障( 二 )


2016年10月至2018年5月,李某及其弟在山东境内承包土地,打着挖掘灌溉水渠的旗号,非法开采安山岩矿。经江苏省地质矿产局第六地质大队鉴定,开采区域开挖形成面积约22490.89平方米凹陷采坑,其中山东、江苏各占一半,开采矿石量达332394.44立方米。现场一个占地10余亩、深度达10余米的深坑,令人触目惊心、不寒而栗。
非法采矿案发生后,两家检察院联合实地调查,共同商讨管辖权等议题,最终案件由赣榆区检察院统一办理,临沭县人民检察院协作配合。因非法采矿致现场坡陡坑深,破坏了地质生态环境,有较大公共安全隐患,赣榆区检察院同步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委托第三方出具地质环境生态修复方案。2018年12月26日,赣榆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李某等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生态损失修复费用,请求全部得到法院支持。该案件入选江苏省检察院典型案例。同时,赣榆区检察院为更好办理此类案件,确保破坏的生态得到及时修复,建立公益诉讼专用基金,专门用于生态环境的修复或开展公益保护工作,目前案发地的生态修复工作已全面展开。
依托苏鲁合作框架协议,首创苏鲁边界“检察公益行”活动。及时介入破坏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案件,将严厉打击非法采矿作为法律监督的重点,打造苏鲁边界“绿色安全带”特色品牌。
2018年7月,赣榆检察院与莒南检察院联合开展“检察公益行”活动,在省界处发现一起严重的违法倾倒行为。2993.04 吨的固体废物,污染了事发地的土壤环境,造成了事实上的生态环境损害。两地检察机关及时引导公安机关、环保部门对现场废渣进行取样、称重并予以处置。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供认其受莒南化工某企业委托非法处置,后经多次调查仍无法形成证据锁链。两院检察官经深入研究在案证据、反复梳理案件脉络,决定从被告人姚某某两次转移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入手,认定其非法倾倒“有害物质”,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同时对积极参与接收、转移固体废物的邵某全、邵某真追加起诉。2019年12月30日,检察机关以污染环境罪对三名被告人提起公诉。2020年8月19日,灌南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姚某某三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的刑罚,对此类违法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
2012年,犯罪嫌疑人韦某方等人承包了赣榆区金山镇石埠村村北高灌水渠,以清淤为名,从事非法开采,近一年半的时间就累计开采矿砂层近8万立方米,一条横跨苏鲁两省的小河,最深的地方居然被挖到宽10余米、最深处达8米大河。案发后,赣榆检察院主动向莒南检察院通报案情,共同开展公益诉讼调查,在两家院的相互配合下,案件事实迅速查清。打击非法犯罪行为、恢复生态环境刻不容缓。但根据法律规定,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需要市级检察机关进行办理。为使损坏生态环境及时修复,经江苏省检察院批准,连云港市检察院指定赣榆区院办理该案件。该案件也成为全省首例由基层检察院办理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两年多来,赣榆区检察院结合“检察公益行”发现的资源环境问题,建成全省检察机关首家省际边界生态监管中心,绘制全国首张苏鲁边界生态地图,力求用科技手段助力苏鲁边界生态保护。同时,签署《苏鲁边界生态保护行动宣言》,建立了系统的跨区生态保护检察协作机制,探索建立跨区域“治水”公益诉讼人合伙组,针对苏鲁边界海域破坏、水体污染问题,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作用,及时对河道污染问题加强监管,并运用科技手段对地处边界的石梁河水库、塔山水库等饮用水源及上游进行常态化巡察。
“通过公益诉讼共督促恢复治理被污染水域面积4.3万余亩,关停、整治违法养殖场100余家,清理被非法占用的绣针河水域30多公里,清除绣针河岸线固体废物5万多吨,恢复被破坏林地100余亩。”赣榆区检察院公益诉讼工作情况报告中,给出了一份亮眼的“成绩单”。
铁拳出击、刚柔相济,构建省际安全“示范标杆”
坚持少捕、慎诉,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集全社会之力,共同做好失足未成年人的挽救工作……建立苏鲁边界跨区域检务合作机制以来,两省检察机关为做好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工作也是倾心竭力。
“孩子若是被起诉,一辈子都有污点。”2018年2月17日上午,苏鲁边界的赣榆区班庄镇新集村,犯罪嫌疑人杨某甲因债务纠纷纠集十余名犯罪嫌疑人聚众斗殴,涉嫌犯罪的人员全部为山东省临沭县辖区内的未成年人。一位家长眼含热泪给检察机关写了一封信,希望可以从轻处理。信件辗转落到当时负责未检工作的赣榆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杨红萍手上,她反复思考案子该怎样办,才能最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杨主任通过走访、查询档案、电话联系等方式开展自主社会调查,并深入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后又与临沭检察院未检部门积极沟通,在得到他们的肯定和支持后,杨主任又对异地帮教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进行了全面评估,最终对张某某、吴某乙两名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 设置考验期为八个月,并签订异地考察帮教协议。
考察帮教阶段,赣榆区检察院联合山东省临沭县检察院成立了帮教小组,为其制定了“个性化”的帮教措施。承办检察官拓展帮教载体,多次通过“互联网+”形式联系张某某、吴某乙,临沭县检察官与帮教小组成员持续跟踪教育矫治,破解异地帮教难题。2019年5月20日,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满后,临沭县检察院出具考察报告,认为二人遵守考察规定,未再犯新罪,表现良好,据此,赣榆区检察院依法对张某某、吴某乙作出不起诉决定。当听到这个决定,孩子的父母们不禁潸然泪下,“感谢你们,感谢你们给了孩子们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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