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入医院综合污水处|带传染病房的综合医疗机构废水排放如何适用标准?( 二 )


而《标准》4.1.5节也同样规定:带传染病房的综合医疗机构,应将传染病房污水与非传染病房污水分开。传染病房的污水、粪便经过消毒后方可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
根据以上规定,传染病房污水与非传染病房污水必须分开收集,并先经严格消毒后方可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而并未要求必须单独处理。
三、传染病房污水未消毒而直接排入医院综合污水处理站合并处理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未按照《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的,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医疗卫生机构内的污水处理系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所以,对于传染病房污水未消毒而直接排入医院综合污水处理站合并处理的,应当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并非由生态环境部门处罚。
关于传染病房污水未消毒而直接排入医院综合污水处理站合并处理,笔者认为,此行为仅为未先单独消毒处理,而并非随即单独向外环境排放。所以,如果将此行为认定为“将废水进行稀释后排放”则事实不清。
四、医疗废水排放应当如何适用标准?
1.对于传染病房的污水先单独消毒处理后,并随即独立排放,如何适用标准呢?
在基层的执法中,带传染病房的综合医院其传染病房的污水基本上最后都是通过医院总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而进行单独排放这种情况较为少见。如果存在单独排放,按照《指南》并参照《标准》4.1.1节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的要求,这种情况应当执行《标准》中表1的规定。
2.对于传染病房的污水先单独消毒处理后,再经医院综合污水处理站处理排放,又如何适用标准呢?
这家医院虽然是带传染病房的综合医院,而传染病房的污水量一般较少,但医院的性质总体还是综合医院,即使《指南》对医院性质进行了分类,即指南所指传染病医院为传染性疾病专科医院和带传染病房的综合医院。指南所指综合医院为不带传染病房的综合医院和各类非传染性疾病的专科医院。但是《标准》4.1.2节规定,县级及县级以上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
所以,笔者认为,虽然《标准》是参考《指南》的要求设定的,但根据《指南》和《标准》实施的时间及效力,应当执行《标准》中的相关规定。
作者单位: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巴中市通江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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