丘耳法援|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程序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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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耳法援|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程序的法律效果】一、基本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简称再审程序 , 即当生效判决发生明显错误 , 由刑事诉讼当事人或民事诉讼当事人申请 , 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 , 或由人民检察院抗诉启动 , 推翻原有生效判决 , 重新审理案件的司法程序 。 审判监督程序对纠正明显冤假错案 , 维护公民合法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
二审程序是基本的诉讼程序 ,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 , 二审判决一般为生效判决 , 具有终局性 。 例外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制)和死刑程序(需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 二审程序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或者刑事诉讼当事人(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上诉权被吸收)对于一审判决不服 , 向该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上诉的程序 。 这里有一个误区 , 就是二审并不一定就是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 二审法院级别主要看一审法院 。 比如一审在中级人民法院 , 那么二审在高级人民法院;若一审在高级人民法院 , 则二审在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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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程序的法律效果
再审和二审都是进行法律救济的途径 , 对利害关系人维权非常重要 。
我们都知道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 , 每天处理各类民事、刑事和行政等纠纷 。 由于人的理性的有限 , 难免也会犯错 。 而审判活动是一种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司法活动 , 对公民权利影响巨大 。 实践中 , 法院一旦做出一个生效判决 , 往往关系到诉讼中众多人的根本利益 。 若生效判决明显错误 , 不仅会造成纠纷无法解决 , 还会威胁谁会稳定 , 破坏司法的公正公信力 。 而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 , 一旦生效判决做出无法再上诉 , 这个时候权利人就可能面临法律救济困境 。 再审程序就是为应对这种情况而制定设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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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程序的启动分为三种
(1)、法院依职权启动 。 这种情况比较少见 , 主要原因是法院作为审判机关 , 对于自己做出的生效判决承担直接责任 。 而判决书的既判力和稳定性要求 , 也使得法院自身启动再审具有一定难度 。
(2)、检察院直接抗诉 。 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 检察院可通过抗诉程序启动再审程序 , 法院必须受理 。 生效判决书人民法院同级的检察院直接抗诉 , 需要由上一级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 进而启动再审程序 。
(3)、公民申请 。 这里的公民包括民事诉讼生效判决中的原告、被告、利害关系人(案外人) , 也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自诉人、被告、刑事附带民事原告、被告和利害关系人 。 公民是不能直接启动再审程序 , 需要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申请 , 由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审查 , 符合条件可启动再审程序 。
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律效果
再审程序启动意味着原有生效判决被推翻 , 一般情况下 , 再审程序启动后 , 原有的判决执行中止 , 诉讼当事人在新合议庭或者新法院进行接受审判 , 更有利于公平正义的真正实现 。
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二审程序
(1)、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二审启动比较简单 , 无论原告、被告还是有独三、无独三 , 只要符合上诉条件 , 法院就必须受理 。 二审启动与否完全尊重当事人的意思 , 以“不告不理”为原则 。
(2)、刑事诉讼 。 刑事诉讼的二审较为复杂 。 一般分为自诉人上诉 , 检察院上诉(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上诉权由检察院吸收 , 被害人申请 , 检察院代为上诉) , 被告上诉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被告上诉 。
二审程序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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