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互联网保险监管办法再次征求意见 直播卖保险需持牌( 二 )


上述负责人还强调 , 新版意见稿明确规定 , 互联网保险业务只能通过持牌保险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来进行销售 。 只有保险机构总公司设立的网络平台才是自营网络平台 , 保险机构分支机构以及与保险机构具有股权、人员等关联关系的非保险机构设立的网络平台 , 不属于自营网络平台 , 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
此外 , 新版意见稿对非保险机构的行为边界作了明确规定 , 划定了红线:一是不得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二是不得比较保险产品、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三是不得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四是不得代办投保手续;五是不得代收保费等行为 。
朋友圈、直播卖保险需持牌
征求意见稿中另一个广为关注的焦点是新兴的保险营销形式 。 比如 , 有一些传统保险机构从业人员通过微信朋友圈、公众号、微博、短视频、直播等方式进行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 。
新版意见稿中规定 , 保险机构从业人员经所属机构授权后 , 可以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 。 “这些直播平台叫做短视频平台 , 本身是不需要持牌的 , 但是在上面发布保险营销宣传内容的机构以及个人是需要持牌的 , 只有保险机构以及保险机构下属的从业人员才能发布内容 , 同时必须有保险机构统一制作 。 ”上述负责人指出 。
对于持牌机构管理责任 , 新版意见稿提到:一是保险机构应为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建立一系列管理制度;二是保险机构应开展营销宣传信息审核、监测、检查 , 并承担合规主体责任;三是保险机构应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 , 标识其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资质;四是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慎重向消费者发送互联网保险产品信息 。 另外 , 《办法》要求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活动应符合金融营销宣传等有关规定 。
关于从业人员营销宣传 , 新版意见稿明确了具体要求:一是从业人员应在保险机构授权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二是从业人员发布的营销宣传内容应由所属保险机构统一制作;三是从业人员应在营销宣传页面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证件照片、执业证编号等信息 。
关于营销宣传内容 , 新版意见稿也做了针对性规定:一是开展营销宣传活动应遵循清晰准确、通俗易懂、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原则;二是营销宣传内容应与保险合同条款保持一致;三是营销宣传页面应准确描述保险产品的主要功能和特点 。
据了解 , 新版意见稿还安排了过渡期 , 要求保险机构在监管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制度建设、营销宣传、销售管理、信息披露等问题整改 , 6个月内完成业务和经营等其他问题整改 , 12个月内完成自营网络平台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认证 。 (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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