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互联网保险新规征求意见:非持牌机构面临五不得,银行经营互保业务需满足三大专门要求( 三 )
(二)具有支持互联网保险业务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和核心业务系统 , 并与保险机构其他无关的信息系统有效隔离;
(三)具有完善的边界防护、入侵检测、数据保护以及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防护手段和管理体系;
(四)对于具有保险销售或投保功能的自营网络平台 , 以及支持该自营网络平台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和核心业务系统 , 应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或以上标准进行防护 , 至少应获得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认证 , 定期开展等级保护测评;对于不具有保险销售和投保功能的自营网络平台 , 以及支持该自营网络平台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和核心业务系统 , 至少应获得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二级认证;
(五)具有合法合规的营销模式 , 建立满足互联网保险经营需求、符合互联网保险用户特点、支持业务覆盖区域的运营和服务体系;
(六)建立或明确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部门 , 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 , 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互联网保险业务负责人 , 明确各自营网络平台负责人;
(七)具有健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八)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销售的 , 应符合银保监会关于偿付能力、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等相关规定;
(九)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是全国性机构 , 经营区域不限于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 并且符合银保监会关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的相关规定;
(十)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八条【经营变化】保险机构不满足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 应立即停止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 , 并在官方网站和自营网络平台发布公告 。 保险机构经整改后满足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 可恢复开展相关互联网保险业务活动 。 保险机构拟停止自营网络平台业务经营的 , 应至少提前20个工作日在官方网站和自营网络平台发布公告 。
第九条【产品条件】 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销售 , 应在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前提下 , 优先选择形态简单、条款简洁、责任清晰、可有效保障售后服务的保险产品 , 并充分考虑投保的便利性、风控的有效性、理赔的及时性 。
保险公司开发互联网保险产品应符合风险保障本质、遵循保险基本原理、符合互联网经济特点 , 并满足银保监会关于保险产品开发的相关监管规定 , 做到产品定价合理、公平和充足 。 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进行噱头炒作、不得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 不得危及公司偿付能力和财务稳健 。
第十条【险种管理】银保监会可根据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阶段、不同保险产品的服务保障需要 , 规定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销售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的险种范围和相关条件 。
第二节 销售管理
第十一条【总体要求】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 应加强销售管理 , 充分进行信息披露 , 规范营销宣传行为 , 优化销售流程 , 保护消费者权益 。
第十二条【官网信息披露】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建立官方网站 , 参照《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 设置互联网保险栏目进行信息披露 , 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该保险机构营业执照、经营保险业务相关许可证(备案表);
(二)该保险机构名下自营网络平台的名称、网址 , 以及在行业自律组织网站上的信息披露访问链接;
(三)一年来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等相关监管评价信息 , 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保险机构之间开展合作的 , 各保险机构应分别披露合作机构名称、业务合作范围及合作起止时间;
(五)互联网保险产品名称、产品信息(或链接) , 产品信息包括条款、审批类产品的批复文号、备案类产品的备案编号或产品注册号、报备文件编号或条款编码;
(六)互联网保险产品及保单的查询和验真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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