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互联网保险新规征求意见:非持牌机构面临五不得,银行经营互保业务需满足三大专门要求

据银保监会官网9月28日消息 , 为有效防范化解风险 , 保护消费者权益 , 推动互联网保险业务高质量发展 , 中国银保监会起草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 日前 ,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征求意见稿共5章83条 , 重点规范内容包括:厘清互联网保险业务本质 , 明确制度适用和衔接政策;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要求 , 强化持牌经营原则 , 定义持牌机构自营网络平台 , 规定持牌机构经营条件 , 明确非持牌机构禁止行为;规范保险营销宣传行为 , 规定管理要求和业务行为标准;全流程规范售后服务 , 改善消费体验;按经营主体分类监管 , 在规定“基本业务规则”的基础上 , 针对互联网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 , 分别规定了“特殊业务规则”;创新完善监管政策和制度措施 , 做好政策实施过渡安排 。
《办法》根据互联网保险业务本质和发展规律 , 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定义 , 即“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 。 ”《办法》规定 , 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保险业务 , 即为互联网保险业务:一是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二是消费者能够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三是消费者能够自主完成投保行为 。
《办法》提出 , 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 , 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 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 不得超出该机构许可证(备案表)上载明的业务范围 。 非保险机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 包括但不限于:(一)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二)比较保险产品、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三)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四)代办投保手续;(五)代收保费 。
《办法》针对三种常见的渠道融合情形规定了政策衔接适用方法:一是在互联网保险销售或保险经纪业务活动中 , 保险机构从业人员提供咨询服务的 , 其服务行为应同时满足采用相同方式开展保险销售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的保险监管制度中相关业务行为的规定;二是投保人通过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的保险产品投保链接自行完成投保的 , 应同时满足本办法及所属渠道相关监管规定;三是其他涉及线上线下融合开展保险销售或保险经纪业务的 , 同时适用线上和线下监管规则 , 规则不一致的 , 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原则执行 。
另外 , 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借助互联网保险业务名义进行线下销售的 , 包括从业人员借助移动展业工具进行面对面销售、从业人员收集投保信息后进行线上录入等情形 , 应满足其所属渠道相关监管规定 , 不适用本办法 。
《办法》对自营网络平台做了严格、明确的定义: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机构为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 依法设立的独立运营、享有完整数据权限的网络平台 。 只有保险机构总公司设立的网络平台才是自营网络平台 , 保险机构分支机构以及与保险机构具有股权、人员等关联关系的非保险机构设立的网络平台 , 不属于自营网络平台 , 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
自营网络平台是保险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唯一载体 , 更是加强监管的主要抓手 。 《办法》严格定义自营网络平台,并要求客户投保页面必须属于持牌机构自营网络平台 , 主要是为了全面强化持牌经营理念 , 压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 。 另外 , 也有助于解决保险机构获取客户信息的难题 , 有助于杜绝截留保费、平衡市场力量、控制渠道费用 , 有助于减少销售误导、促进消费者教育、保障行业长期稳健发展 。
针对银行能否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 《办法》规定 , 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可以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 不过 , 除了要满足《办法》对保险机构的一般要求外 , 还要满足针对银行的专门要求:一是应通过电子银行业务平台销售;二是应符合银保监会关于电子银行业务经营区域的监管规定;三是不得将互联网保险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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