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放行头部企业 互联网保险监管办法三修( 二 )
"《办法》给互联网企业'放行'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 。 "李文中认为 , 很多互联网企业在经营其他业务时形成了非常大的客户流量 , 积累了大量的客户资源 , 这些客户在消费其他商品和服务的场景下客观上又需要保险来提供风险保障 , 例如网购退货运费险、旅游意外险等 。 如果这些互联网企业同时能够为消费者提供相应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 显然能够达到多赢的目的 。
而对于互联网企业渠道存在的风险 , 李文中则认为 , 由于从业人员不专业而损害消费者利益、利用互联网技术侵犯消费者隐私、由于网络安全缺陷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由于互联网平台客户高度集中以及互联网的互通互联性可能会导致某些风险的快速扩散 。 这些都是对监管和行业发展的新要求与新挑战 。
经常居住地成监管分工依据
在对可经营互联网业务的机构进行敦促的同时 , 《办法》也没有放松监管的要求 , 提出了属地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等措施 。 在监管分工方面 , 《办法》要求银保监会统筹负责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制度制定 ,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关于保险机构的监管分工实施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日常监测与监管 。
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投诉或举报 , 由投诉人或举报人经常居住地的银保监局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 投诉举报事项涉及多地的 , 其他相关银保监局配合 , 有争议的由银保监会指定银保监局承办 。
同时 , 银保监局可授权下级派出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相关监管工作 。 对于其中属地监管的作用 ,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解释称 , 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特点之一是经营突破了地域限制 , 消费者经常居住地和保险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是非常普遍的现象 。
"对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投诉或举报 , 《办法》明确由投诉人或举报人经常居住地的银保监局负责 , 便于投诉举报第一时间得到处理 , 便于消费者与监管机构的沟通联系 , 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 , 同时通过增加违法违规成本倒逼保险机构改进产品和服务 。 另外 , 相对于传统保险业务 , 互联网保险业务借助信息系统的版本管理、系统日志、分级存储等功能 , 可以更加方便地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溯 , 这也为监管部门异地调查取证提供了便利 。 "对此 , 相关负责人如是解释道 。
【互联网|放行头部企业 互联网保险监管办法三修】北京商报采访人员陈婷婷周菡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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