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新闻|女子撞上透明玻璃门受伤缝了9针,物业自称没责任 听律师咋说( 二 )


但是事发后 , 物业正在采取措施 , “正在做标贴 , 这个标贴不是贴我们物业的标贴 。 我已经跟业主方反映了 , 他们在做了 , 之前做过一批但是不够 , 正在申购 , 但采购需要流程 。 ”
最后 , 马经理再三向红星新闻采访人员强调 , 今天他的说法只是代表个人 , 不代表公司和业主方 , 他还对采访人员提出察看监控的要求表示了拒绝 。
■律师说法
双方都应担责
物业到底有没有责任?是不是如工作人员所说没有任何责任?针对婷婷遇到的情况 , 红星新闻采访人员咨询了律师 。
四川澳南律师事务所曾林刚律师认为 , 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 需要对其是否尽到合理的安全提示义务 , 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安保义务来确定 。
从现有情况看 , 如此大的一扇玻璃门 , 没有相应的安全提示 , 正常情况下很容易让人误撞 。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 提供相应的服务 。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 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 , 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若婷婷非该小区业主 , 如果物业公司对婷婷受伤存在过错 , 婷婷可依据《侵权责任法》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 但在损失承担问题上 , 也要考察婷婷是否存在疏忽和过错 , 若存在 , 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 若协商无果 , 婷婷可通过诉讼方式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 。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宋宏宇律师表示 ,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 , 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 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 , 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 , 物业公司利用办公楼进行经营 , 符合从事经营的主体条件 , 其对进出大楼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
因此 , 其未对透明玻璃门进行任何警示 , 存在一定的过错 。 但是 , 婷婷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其对进出大楼的事实应当存在清醒的认识 , 故其自己进出大门时也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 , 其走路时处于回头、着急的状态 , 对撞到玻璃门也存在一定过错 。
因双方对损害后果均具有一定过错 , 双方可以先协商处理 。 如果婷婷要通过司法手段主张赔偿 , 建议通过起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
红星新闻采访人员 刘成梦 摄影报道
编辑 彭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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