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大状法务|员工不同意离职,可以要经济补偿吗?,公司要求变更工作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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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状说:在企业经营中 , 人员调动是经常发生的事情 , 操作不慎 , 往往容易引发劳资纠纷 。 尤其是员工工作地点的变更 , 更是法律风险的高发地 , 如何处理这样的法律纠纷?
【案件详情】
孙小妹2007年1月12日入职北京某服装公司 , 担任店长一职 。 孙小妹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的主要地点为北京 , 合同同时约定:“如果必要 , 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的组织管理和/或雇员的能力及才能 , 对雇员的职位和/或工作说明进行调整” 。 2016年1月7日 , 公司向孙小妹送达员工调岗通知书 , 孙小妹主张公司将其由北京的蓝色港湾店调到华联万柳店 , 还是店长 , 薪资没有变 , 但是工作路程发生了变化 , 其不同意调岗 。 孙小妹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07年1月12日至2016年1月12日期间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0309元及未提前一个月书面告知是否续签劳动合同代通知金6701元 , 仲裁委不予支持 。
孙小妹不服 , 提起诉讼 。
【法院解答】
一审法院认为 , 关于劳动关系解除 , 公司于2016年1月7日给孙小妹送达调岗通知 , 将孙小妹从北京蓝色港湾店调至北京华联万柳店 , 职位、工资、补助及其他福利均维持不变 。
孙小妹称因路程远不同意 , 于2016年1月12日即向公司送达了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 以公司未及时通知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强行调岗降职等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 孙小妹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的主要地点为北京 。
【找大状法务|员工不同意离职,可以要经济补偿吗?,公司要求变更工作地点】公司在北京区域内对孙小妹实际工作店铺进行调整应属于用人单位经营管理自主权范畴 , 且职务和工资待遇均无变化 , 孙小妹以此为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依据不足 , 故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
【法院建议】
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关系中管理者一方 , 有权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劳动者的工作情况等对劳动者进行调岗 , 但因调岗行为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 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调岗行为应具有合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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