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拒绝履行捐赠义务引发“诈捐门”:爱心捐赠能撤回吗( 二 )

  本案中 , 企业通过爱心组织联系学校 , 表示要对学校及困难学生进行爱心捐助 , 这是典型的带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 。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 , 该企业带有公益性质的赠与不可撤销 。 同时 , 若存在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 , 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 , 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情形 , 赠与合同可以撤销 。 由于通过调查并未发现该企业存在经济困难 , 因此其撤销赠与的主张并无法律依据 。

  由于该企业已经在拍卖会上通过举牌方式公开宣布其向学校捐赠20万元 , 在赢得社会好评之后 , 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捐赠款项 , 这已然属于“诈捐”行为 。 根据我国慈善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 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 , 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 。 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 , 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 , 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 因此 , 该企业应当遵守法律规定 , 继续履行20万元的慈善捐赠承诺 。 如果企业拒不履行捐赠承诺 , 学校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起诉 。

  以捐赠名义谋取私利的“诈捐”行为 , 因其消费了公众的信任 , 败坏了社会风气 , 法律对此予以零容忍 。 只有严格落实民法典和慈善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 , 才能进一步发挥慈善捐赠对于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作用 , 促进慈善事业良性发展 。

  (采访人员王金虎采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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