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勤|公司搬迁通勤时间延长,员工可以不去吗?最高法院指导案例( 二 )
争议发生后 , 双方均应当采取正当手段维护自身权利 。
吴某不愿意调整工作地点 , 可以提出相关诉求 , 但其自身仍然负有继续遵守规章制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 。
吴某在公司的再三催告下 , 仍然拒绝返回原岗位工作 , 已经构成旷工 。
故公司在通知工会后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 , 并无违法之处 , 对吴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
本文插图
这个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用人单位搬迁对于劳动合同履行的影响 , 以及劳动双方对于搬迁的处理方式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 ,
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 , 用人单位变更工作地点需要变更劳动合同 , 需要和劳动者协商一致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 ,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 。
实践中 , 一些用人单位搬迁 , 导致员工通勤时间延长 , 给员工生活带来不便 , 又未与员工协商一致、不调整出勤时间、不给予交通补贴 , 员工则有权拒绝到岗 , 单位以此认定员工旷工 , 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
本案中虽然公司单方决定变更工作地点 , 但搬迁的距离不远 , 给劳动者的工作和生活带来的不便并不足以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
并且公司给予了搬迁补助和交通补贴 , 劳动者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提供劳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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