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及相关产业分类( 三 )


林业生产
(一)森林的培育与采伐活动;
(二)非木材林产品的培育与采集活动;
(三)林业生产辅助服务;
林业旅游与生态服务
(四)林业旅游与休闲服务;
(五)林业生态服务;
林业管理
(六)林业专业技术服务;
(七)林业公共管理及其他组织服务;
林业相关活动
(八)木材加工及木制产品制造;
(九)以木(竹、苇)为原料的浆、纸产品加工制造;
(十)以竹、藤、棕、苇为原料的产品加工制造;
(十一)野生动物产品的加工制造;
(十二)以其他非木材林产品为原料的产品加工制造;
(十三)林业其他相关活动 。
四、有关技术难点问题说明
(一)关于“林业相关活动”的范围确定
为了从产业链的角度观察林业活动 , 并进一步观察林业对社会经济的推动作用 , 《林业及相关产业分类(试行)》设置了“林业相关活动”分层 。林业相关活动主要包括:林业产品加工制造活动、泥炭采掘与人工湿地建造活动 。从产业链的角度确定林业产品加工制造活动的范围 , 依据以下两个标准:一是“成本显著性标准” , 即对于一种产品加工活动 , 若其产品生产成本中林业产品原料价值超过50% , 则可认为该产品具有显著的林业产品属性 , 其生产活动属于林业相关活动;二是“原料的不可替代性标准” , 即对于一种产品加工活动 , 尽管加工产品的原料构成中 , 林业产品原料的含量和价值不是主要的 , 但林业产品原料作为关键性原料 , 而且不可替代 , 则可认为该产品加工活动属于林业相关活动 。
(二)关于行业小类的处理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是按照活动的同质性原则划分的 , 但从林业及相关产业的角度观察 , 有些行业小类不是纯的林业及相关产业活动 。为了在统计和管理中准确区分不属于林业及相关产业的活动 , 我们在《林业及相关产业分类(试行)》中对不是纯林业活动的小类行业进行了标记 , 在相应的小类行业的备注栏中用字母“p”表示 , 在说明栏中对这些行业中的林业及相关产业活动做了进一步解释 , 并在这些行业小类下增设了延伸层 , 用以反映需单独观察的林业及相关产业活动 。
(三)关于林业生态服务的确定
森林具有游憩休闲、固碳、防风固沙、保持水土、净化空气、保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服务功能 。在确定林业及相关产业时 , 有关方面提出森林的生态服务全面纳入林业及相关产业 。我们认为 , 上述森林生态服务 , 一类是已形成产业活动 , 如森林游憩、保持水土、固碳 , 保护生物多样性等 , 我们已纳入分类并分别在相应产业中单独反映;另一类是还没有形成产业活动 , 也不具备进行统计的条件 , 但从发展的角度出发 , 我们也将其纳入分类 , 但不单独反映 , 而是整体并入其他自然保护小类下的延伸层(其他林业生态服务与自然保护)中 。
(四)关于统计与核算问题的处理
《林业及相关产业分类(试行)》是依据林业管理的自身特点和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关于林业产品的定义 , 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基础上派生出的横向多部门组合分类 。该分类有部分内容与其他部门或产业相交叉 , 交叉的内容仅限于林业部门管理所需要的统计、核算与分析 , 不用于国民经济行业汇总和经济总量的核算 。同时 , 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对分类将逐步加以完善 , 使其更加科学、规范 , 反应实际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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