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关于防范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我们应该知道这些!(一)( 二 )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 , 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 , 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
第九条 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 , 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 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 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条 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 , 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 , 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 分 。 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 , 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 , 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 , 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 , 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5年3月18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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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 , 将被通报 , 造成后果还会被严肃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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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高明政法微信编辑小组
来源:法视青羊、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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