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中国发布丨最高检:办理涉婴幼儿食品等食药安全公益诉讼案件受阻 应及时移送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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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10月10日讯(采访人员 彭瑶)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央网信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食品药品有关部门近日共同印发《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意见》(下称《意见》) , 提出要建立公益诉讼线索移送、会商研判和信息共享机制 , 规范检察机关相关办案流程 , 同时完善调查取证过程中的协作配合机制 。
办理侵害食药安全公益诉讼案件受阻应及时移送检察机关
《意见》指出 , 要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衔接机制建设 。 食品药品有关部门对于发生在校园及其周边、餐饮聚集区、农贸批发市场等区域的 , 涉及婴幼儿食品和药品的 , 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舆论高度关注的涉及侵害食品药品安全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 在办理遇到阻力 , 或者需要多个部门协调解决的情况下 , 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办理 。 要共同建立行政执法情况和公益诉讼线索交流会商和研判机制 , 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
【中国网|中国发布丨最高检:办理涉婴幼儿食品等食药安全公益诉讼案件受阻 应及时移送检察机关】《意见》还提出 , 探索建立管辖通报制度 。 对于多个检察机关均有管辖权的情形 , 上级检察机关可与被监督食品药品有关部门的上级机关加强沟通、征求意见 , 从有利于执法办案、有利于解决问题的角度 , 确定管辖的检察机关 。
出现这几种情况 检察机关应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意见》要求 , 检察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加强与食品药品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 检察机关可以采取查阅、调取、复制有关执法卷宗材料 , 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 询问行政机关相关人员等方式调查取证 , 食品药品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协助 。 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 , 对于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难以鉴定或者鉴定费用过高的 , 可以结合食品药品性质特点和案件其他证据 , 并参考食品药品有关部门意见、专家意见等予以认定 。
《意见》规定 , 检察机关应在立案后七日内将立案情况告知食品药品有关部门 , 听取行政机关意见 。 被监督行政机关十五日内未采纳检察机关意见或者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未能得到有效保护的 , 检察院应当继续调查 。 经过诉前程序 , 食品药品有关部门仍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 , 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仍然处于受侵害状态的 , 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 食品药品有关部门应依法参与诉讼活动 , 检察机关依法支持消费者保护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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