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北京|《我和我的家乡》“张北京”出借社保卡,可能构成诈骗罪!( 二 )


二审法院认为 , 上诉人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以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合作医疗补偿款 , 数额较大 , 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上诉人庄某乙、庄某丙为庄某甲实施诈骗行为提供帮助 , 均已构成诈骗罪的共犯 。 在共同犯罪中 , 庄某甲起主要作用 , 是主犯 , 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庄某乙、庄某丙起辅助作用 , 是从犯 , 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 庄某甲、庄某乙均有自首情节 , 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庄某丙能够自动投案 , 可酌情从轻处罚 。 鉴于本案涉案赃款已全部退清 , 对3上诉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 定罪准确 , 审判程序合法 , 但考虑到庄某甲骗取医疗保险费是为了给其身患重病的妻子治病 , 案发后已退清全部赃款 , 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另外原判也未认定庄某乙和庄某丙是从犯且量刑偏重 , 故本院予以从轻改判 。 庄某甲、庄某乙上诉请求二审对其适用缓刑及庄某丙的辩护人请求改判庄某丙无罪的理由均不成立 , 不予采纳 。
三、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 判决如下:
庄某甲犯诈骗罪 , 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庄某乙犯诈骗罪 , 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庄某丙犯诈骗罪 , 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
上述所判罚金 , 限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
四、律师提示
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 是值得提倡和发扬的 , 但助人为乐不能以触犯法律为代价 , 我们应当在守住法律底线的前提下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 任何触犯法律的行为都将受到严惩 , 合乎情理的行为不一定合乎法理 。 《我和我的家乡》中的北京好人张北京出借医保卡给其表舅治病的行为已经触犯刑律 , 最终只是诈骗未遂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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