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有关规定的补充通知( 二 )
(三)当前在海南省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 , 申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的 ,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按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800元/平方米、大修自住住房按总建筑面积不超过900元/平方米的标准分别计算实际贷款额度 , 且不超过相应贷款类型的最高额度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通知精神 , 未开办在海南省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申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的业务 。
三、如何理解通知第二项第(一)款中“职工在省内连续足额缴存不足6个月的 , 其贷款最高额度仅适用异地贷款标准 , 不适用省内缴存贷款标准” 。
答:根据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六次全体会议精神 , 只有在海南省内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 , 且缴交状态为“正常”的借款人夫妻双方或借款人仅单方 , 可享受省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 。其余条件的借
款人夫妻双方或借款人仅单方 , 适用在省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即异地贷款最高额度) 。区分条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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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通知第一项第(二)款“省外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机构出具的个人《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和第二项第(一)款“原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机构出具的缴存证明”的区别?
答: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要求 , 当前在海南省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置我省住房并申请异地贷款的 , 需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规范的缴存使用证明材料——《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
曾经在海南省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 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核查不符或无法查证个人缴存情况的 , 由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提供缴存证明 。缴存证明格式不作统一要求 , 由原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机构依据需核查的要素进行说明 。
(北京联盟_原题是: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有关规定的补充通知)
【责任编辑:黎晓帆】
【内容审核:林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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