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在收了她5万元定金后却避而不见,谁之过

涉案房产尚无权属证书 , 双方皆无责
【对方在收了她5万元定金后却避而不见,谁之过】对方在收了她5万元定金后却避而不见,谁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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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制图 庄豪
案情
去年8月 , 蔡女士看中了余姚市朗霞街道的一套100多平方米的房屋 , 经与该房所有人李女士一番讨价还价 , 双方最终以45万元的价格成交 , 蔡女士依约支付了5万元定金 。 最终 , 这笔交易却未能完成 , 原因究竟是什么呢?
庭审时 , 原告蔡女士称 , 对方在收了她5万元定金后却避而不见 , 手机也关了 , 因此只能向起诉追讨定金 , 并要求对方依照相关法律支付违约金 。 然而 , 被告李女士的陈述与蔡女士大相径庭 , 李女士称 , 蔡女士虽然支付了定金 , 但其之后反悔不想买房了 , 自己一直和对方有沟通 , 根本不存在“收到定金后逃之夭夭”的情况 , 并据此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定金不作退回 。
经过调查 , 发现双方矛盾的根源在于诉争的房屋根本无法过户 。 原来 , 李女士的房屋是她父亲经由拆迁安置所得 , 至今没有取得房屋权属证书 , 因此 , 依法暂不能过户交易 。 当发现这处房屋因没有产权证书无法过户后 , 买受方蔡女士向出售方李女士提出了终止交易的想法 , 同时要求对方返还自己的定金 , 但双方对归属产生了争议 , 李女士不愿退还定金 , 蔡女士这才向起诉 。
最终 , 对这起房屋买卖争议作出判决 , 李女士返还原告5万元定金 , 但对于原告“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说法
法庭的判决认为 , 本案双方就涉案房屋买卖达成了初步合意 , 系有效行为 。 但不动产买卖合同应就不动产权属过户、交付等作明确约定 , 双方所达成的合意尚不具备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的主要要件 。 原告因房屋不能过户 , 选择解除双方先前的合意 , 理由正当 。 根据法律规定 , 合同解除后 , 尚未履行的 , 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 , 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 , 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审理此案的法官作了进一步解释:该房屋至今尚无权属证书 , 但不能过户的原因不能归责于原被告双方 , 双方对此均无过错 , 双方原先的合意不能履行 ,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定金 , 被告要求不返还购房定金的意见 , 均不予采纳 。
本文相关词条概念解析:
定金
【对方在收了她5万元定金后却避而不见,谁之过】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 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 , 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 。 定金如未实际交付的 , 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不订立主合同时 , 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 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预先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 , 当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 。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 , 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 , 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 , 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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