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男子聚会次日被发现在路边身亡,送其回家朋友被判赔7万余元( 二 )


一审判决:认定李宏存在过错 , 承担次要责任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 , 四原告作为死者黄鹏近亲属 , 并无证据证明三被告在吃饭期间曾对黄鹏进行劝酒或强迫其喝酒的行为 , 黄鹏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应当清楚自己的身体状况和酒量 , 并应认识到喝酒的潜在危险 。
法院认为 , 在事发当天21时3分左右 , 黄鹏曾致电给原告王静 , 从黄鹏与王静的通话内容显示其存在神志不清的情况 , 但王静并未及时前往寻找 。 所以 , 黄鹏本人的行为对其自身的死亡后果具有最直接的因果关系 , 也存在重大过失 , 黄鹏应对自身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 而原告王静也存在一定过错 。
对于李宏的责任 , 法院认为 , 其在未核实清楚黄鹏住址的情况下 , 放任已饮酒过量的黄鹏在原住址楼下自行回家 , 以致事故的发生 , 对此也存在一定过错 。 鉴于李宏并非本次饭局的组织者 , 在吃饭期间也并未有劝酒行为 , 法院酌定被告李宏承担5%的责任 , 共计7万余元 。
而对于其余三名共同饮酒人 , 法院表示 , 四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其在吃饭期间曾对黄鹏的进行劝酒或强迫其喝酒行为 。 在自身也有喝酒的情况下 , 当事人应先行保障自己安全才能照顾他人 , 且未喝酒的被告李宏已表示其护送黄鹏回家 , 其余饮酒人已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对四原告认为其余饮酒人对黄鹏死亡存在过错的主张不予采纳 。
二审维持原判:未饮酒者对饮酒者有保护义务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 , 被告李宏表示不服 , 于2019年5月24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李宏认为 , 一审法院在认定死者死亡原因时遗漏了死者系自缢身亡这一重要事实 , 从一审法院调取的公安机关调查笔录、现场勘验照片、结案报告、法医鉴定结论等证据来看 , 死者黄鹏死因系典型的自缢身亡 。
在李宏看来 , 自己是因为未喝酒才主动承担起护送死者回家的义务 , 这本是朋友间出于人道主义的帮助 , 然而一审法院却将其认定为未完全尽到护送义务、存在过错 , 因而需要承担全部的侵权赔偿责任 , 这有悖于公序良俗 。
李宏在《民事上诉状》中表示 , 一审法院以另外两原审被告在“喝酒的前提下应首先保障自身安全才能照顾他人、已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为由认定其他共饮人对黄鹏的死不存在过错 , 反而是未喝酒并主动承担护送、照顾死者回家的上诉人成为本案被告中的唯一侵权责任人 , 这样的认定是错误、不公平的 。
死者家属则认为 , 李宏作为饭桌上唯一没有饮酒的人 , 承担护送死者的义务 , 但却未在核实死者住址的情况下将其独自放置于偏僻小路 , 让其自行回家 , 没有将黄鹏交接给其家人照顾 , 没有尽到安全护送义务 , 存在过错 。
他们还认为 , 死者并非自缢 , 而是死者在生前大量饮酒至醉酒状态后得不到充分、周全的照顾及护送时发生的事件 。 如果李宏尽到了安全护送义务 , 将死者交给其家人 , 本案极不可能发生 。
2020年8月21日 ,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宏案做出终审判决 。 法院认为 , 公安机关并未对死者黄鹏的死亡原因做出具体认定 , 只是在现场勘验报告中分析黄鹏使用铁链自杀 , 该分析并未指出与死者饮酒是否有关系 , 也未进行尸检来确认死因 , 更多只是一种推断 , 并非正式的鉴定意见 , 只是用于排除他杀的可能 。
东莞中院认为 , 并未饮酒的李宏对大量饮酒的黄鹏有确保其处于安全状态的义务 。 黄鹏在夜间较为偏僻的地方下车 , 即使其自主下车与打电话 , 也并不能表明其具有完全自主行动能力 。 在黄鹏下车后的短时间内 , 李宏也并未打电话确认其安全 , 即李宏并不能确保黄鹏下车后处于安全状态 。
综上 , 故东莞中院对该案作出“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的决定 。
目前 , 李宏对此判决结果仍存疑 。 “饮酒者不用承担责任 , 护送者反而要承担所有的责任 , 如开此先河 , 公民在共同聚餐饮酒后 , 将无人愿意送同伴回家 。 ”他认为 , 作为尽帮助义务的热心者倒霉 , 不送人者反而免责 , 这显然不符合互助互利、相互帮扶的社会理念和公序良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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