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酬金制要公开,包干制不用

羊城晚报讯 采访人员赵燕华报道:物业费收支情况是否属于商业机密 , 能否公开?利润率需不需要设上限?近日 , 广州市住建局在官网公布的《关于政协十三届广州市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128号提案答复的函》(以下简称《复函》) , 明确解答了上述问题 , 厘清了一些模糊界定:如果是包干制的不需要 , 酬金制则需要;从立法层面上 , 难以对物业服务设定利润率上限 。同时也明确了维修资金的盘活问题 , 不得用于垫付物业服务费用等 。
物业费上调引发“透明”热议
近年来 ,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 , 部分物业公司提出上涨物业费遭拒绝 , 由此引发系列矛盾 。番禺某小区业主群近日为公摊物业费上调讨论得沸沸扬扬:“如果是业委会监管物业公司 , 那小区收取的管理费、停车费等 , 各项收入和支出有没有公开过?如果确实是亏损 , 为了小区环境的改善 , 相信大家也是愿意涨物业管理费的 。”
物业费究竟属不属于商业机密 , 能否公开?《复函》指出 , 物业服务收费可实行包干制、酬金制等方式 。实行包干制的 , 不需要公布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 。
实行酬金制的 , 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 物业企业应当每年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 , 每季度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业主、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提出质询时 , 物业企业应当自收到书面质询之日起 7 日内答复 。
酬金制费用透明可减少矛盾
广州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 目前 , 广州有部分物业企业收费实行了酬金制 。那么 , 该种形式是否应该普及?
《复函》提出 ,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包干制和酬金制各有优缺点 。包干制执行简单 , 收费标准固定 , 对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认识和专业水平要求不高 , 但企业经营成本会限制其提供物业服务的质量 。
酬金制费用透明 , 可以减少业主和企业在物业服务费用方面的矛盾 , 但需要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对物业管理具有一定的认识和专业水平 , 对物业服务进行监督 。
据悉 , 各物业小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选择不同的物业服务收费形式 。市住建局配合市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下称《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中明确规定“提倡物业服务收费使用酬金制” 。
立法层面难以设定物业服务利润率上限
物业费交多了业主有意见 , 交少了物业不干 。政府能否设定一个利润率 , 大家按此收费?
《复函》提出 , 鉴于广东对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施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大会选聘物业企业的物业服务收费施行市场调节价的规定 , 目前在立法层面难以对物业企业设定10%-20%上限的利润率 。但据初步统计 , 广州物业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利润率一般是 10%左右 , 市场已对物业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利润进行了合理的调节 。
维修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维修资金可以垫付物业服务费吗?《复函》提出 ,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 财政部第 165号令)有关规定 ,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
维修资金由业主交存 , 属于业主所有 , 按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实行管理 。业主大会成立前 , 维修资金由政府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代管;业主大会成立后 , 维修资金应当划转业主大会管理 。现有规定不得将维修资金用于垫付物业服务费用 。
探索“互联网+仲裁”模式降低维权成本
《复函》提出 , 广州仲裁委自 2014 年起致力于探索“互联网+仲裁”的纠纷解决模式 , 合计已全程在线处理的网络仲裁案件超过10万件 。
仲裁委研发的仲裁系统 , 利用在线身份验证、在线缴费、电子送达、远程视频庭审、语音识别、电子签名签章等功能 , 实现从仲裁的申请、立案、答辩、举证与质证、仲裁员指定和仲裁庭组成、审理、裁决、送达等仲裁环节的全流程网络化 , 有效提高了审理效率、降低了仲裁成本 。
【物业|酬金制要公开,包干制不用】目前 , 仲裁委正在积极加强移动端平台的建设 , 研发互联网仲裁APP、仲裁员APP、微信小程序、公众号建设等 , 打造手机端全流程仲裁服务 , 让仲裁服务“掌上化” , 让当事人随时随地享受高效便捷的仲裁法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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