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税|跨国集团境内制造企业转让定价:承担多少功能就挣多少钱?( 二 )


税务机关在调查企业以前年度经营情况时发现 , L公司1999年~2001年的收入不断增加 , 毛利水平却呈下降趋势 , 利润率一直偏低 。 进一步了解得知 , 企业内销平均单价比出口平均单价高3.75元 , 同时H1公司的产品再出口单价比L公司的产品出口单价高出10%~14% , 其产品定价明显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 调查还发现 , 境外H1公司只是一个办事机构 , 主要负责销售订单处理、资金结算、境外转口运输等业务 , 但是却留存产品10%以上的利润 , 不具有商业合理性 。
本案中 , H1公司作为仅承担简单功能的办事机构 , 获得的利润和功能不相匹配 。 在销售同种商品的情况下 , 境内非关联销售价格与境外关联销售价格差距明显 , 大量利润被囤积在境外 , 是L公司收入增加但毛利减少的主要原因 。
大型跨国集团往往会搭建境内、外购销平台 , 作为原材料采购和产成品销售的中间企业 。 这些企业是制造企业与第三方原材料供应商、第三方客户的连接者 , 承担着材料采购、市场营销、法律指导等职能 。 对于存在境内购销平台的关联交易 , 税务机关比较关注是否存在税率差 。 作为购销平台的内资企业如果享受税收优惠 , 税务机关则会根据各方的功能、风险判断 , 享受税收优惠企业的利润是否合理 , 以免国家税款遭受损失 。
对于存在境外购销平台的关联交易 , 税务机关则会关注境外购销平台的设立地点、设立时间、获得的利润水平和其承担的风险是否一致等 。 如果设立地点为公认的避税地 , 且平台公司是在价值链已经形成、销售渠道已经成熟后才成立的 , 仅承担简单的资金收付功能、仓储功能 , 人员配备较少 , 税务机关可能会认定该购销平台有明显的避税嫌疑 , 必要时会对其进行特别纳税调整 。
来源:中国税务报 , 作者:韩培培 , 作者系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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