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苏区|中央苏区民事立法的实践( 二 )
坚持走群众路线 , 始终把握民事立法的人民性
1934年1月 , 毛泽东在中华苏维埃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指出 , 革命战争是群众的战争 , 只有动员群众才能进行战争 , 只有依靠群众才能进行战争 , 而要群众拿出他们的全力放到战线上去把革命当作他们的生命(《毛泽东选集》第一卷 , 第136页、第138、139页) , 就得和群众在一起 , 就得去发动群众的积极性 , 就得关心群众的痛痒 , 就得真心实意地为群众谋利益……解决群众的一切问题(中共江西省委党史研究室等编:《中央革命根据地历史资料文库·政权系统》 , 中央文献出版社、江西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 , 第1358页) 。 因此 , 中央苏区弘扬立法为民的理念 , 把立法为民的工作宗旨和各项要求贯彻到民事立法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 。
从立法体制来看 , 具有广泛代表性 。 相对统一且固定的立法机构 , 是有序开展立法活动的组织保证 。 当时中央苏区已基本形成了相对统一的立法体制 。 中华苏维埃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苏维埃代表大会作为权力机关 , 也是立法主体 。 中央苏区的主要民事法律法规都是由全国和地方苏维埃代表大会及其执行委员会制定颁布的 。 这样的立法体制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 确保了制定出来的民事法律法规能最大限度地体现多数工农群众的利益和意志 。
从立法项目与内容来看 , 着眼现实 , 瞄准群众痛点 。 如土地立法 , 剑指封建土地所有制 , 实现耕者有其田 , 满足农民的最核心利益;劳动立法 , 主张废除对工人的残酷剥削 , 保护劳动者特别是工人的合法权益 , 改善工人日常生活;婚姻立法 , 直指封建落后的婚姻家庭制度 , 为妇女反抗政权、族权、父权和夫权的压迫提供保障 , 等等 。
从立法过程来看 , 多措并举 , 扩大工农群众有序参与 。 党和各级苏维埃政府深入调查研究 , 采取座谈会、公布民事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草案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意见 , 尤其是基层群众意见 , 使得工农群众能有效有序地参与到立法中来 , 使规制和调整民事关系的规范性文件能充分反映工农意志和愿望 , 体现他们的根本利益 。
【中央苏区|中央苏区民事立法的实践】从立法语言来看 , 通俗朴素 , 具有便民性 。 针对当时革命形势复杂多变 , 苏区工农群众文化水平普遍较低的特点 , 中央苏区在民事立法上尽可能做到语言通俗朴素 , 紧密联系工农生活经验和文化水平 。 如1930年颁布的《苏维埃土地法》 , 没有诸如物权、典权等晦涩难懂的理论和概念 , 而是代之以抽多补少抽肥补瘦等表述;甚至还有一些方言词汇 , 如肥田柴火山等出现在法律条文中 。 这些用语以日常语言为基础 , 不但通俗易懂 , 而且亲切 , 使民众感觉法律是自己的法律 , 消除了法律的陌生、隔离感 , 从而使法律更具可操作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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