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于法律的文件被删,玩弄法治的念头能抹去吗?
大于法律的文件被删,玩弄法治的念头能抹去吗?。
大于法律的文件被删,玩弄法治的念头能抹去吗?。领导犯罪审理前须请示的文件被删 , 玩弄法治的念头能抹去吗?
10月13日 , 据上游新闻报道 ,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官网一条转发的《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内审、请示的暂行规定》的相关网页链接已无法打开 , 南谯区人民法院也已将该转发文件删除 。 滁州市中院办公室、政治部、刑庭均表示对此并不清楚 。滁州市中院下发的《规定》居然自己却不知道 , 这个神秘的叫做《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内审、请示的暂行规定》里面 , 到底规定了什么?原来 , 《规定》要求基层法院遇到四类案件时 , 需在开庭前或宣判前携卷、报卷向中院汇报 , 由中院合议庭审查后 , 进行书面答复 。 其中 , 居然有这样一类案件: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和副处级以上干部职务犯罪案件 。这个《规定》非常清楚 , 意思说以后凡是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和副处级的领导干部职务犯罪 , 法院在审理前必须向上级法院请示 , 不请示下级法院不能审理 。无论哪一级法院该不该开庭审案 , 那都是法律说了算 , 为什么要听上级的命令?这是干涉司法吗?领导犯罪 , 法院不能依法开庭 , 上报后上级批复同意才能审判——这是什么道理 , 世界上哪有这样的“明文规定”?“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让审理者裁判、由审判者负责”是司法改革的理念 。 该《规定》瞬间让法律成了废纸 。 这个《规定》最多就是一份文件 , 文件怎么能大于法律?审理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和副处级以上干部职务犯罪要“内审” , 老百姓就直接判 , 这是什么意思?如果市以下的县级法院审理案件都要上报 , 需要市级法院来把关 , 那么市级法院审理案件也要上报省级高院来把关 , 省级高院审理案件也要最高院来把关 。 既然下级法院统统不知道哪个案件应该开庭 , 全国何不留下一个最高院?各级机关不得干预法院的案件审理 , 有人称滁州中院的这个《规定》是我国首次公开“内审案件”的文件 , 这个《规定》不但违规 , 也涉嫌违宪 , 而且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 , 竟然出自于一个中级法院之手 。 而且刚刚抛出 , 瞬间又神秘丢失 , 诡异不?网络是有记忆的 , 人是有思维的 。 滁州市中院下发的这个《规定》无疑是行政干涉司法和领导干部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典范” 。 虽然该《规定》已经被立即删除 , 可思想深处玩弄法治的念头能抹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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