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网信办|国家网信办拟规定:平台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强制关注其他公号( 二 )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禁止被依法依约关闭的公众账号以相同账号名称重新注册;对注册与其关联度高的账号名称 , 还应当对账号主体真实身份信息、服务资质等进行必要核验 。
第九条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对申请注册从事经济、教育、卫生、司法等领域信息内容生产的公众账号 , 应当要求用户在注册时提供其专业背景 , 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获得的职业资格或服务资质等相关证明材料 , 并进行必要核验 。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对核验通过后的公众账号加注专门标识 , 并根据用户的不同主体性质 , 对外公示内容生产类别、运营主体名称、注册运营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等注册信息 , 方便社会监督查询 。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建立动态核验巡查制度 , 适时核验生产运营者注册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 。
第十条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对同一主体在本平台注册公众账号的数量合理设定上限 。 对申请注册多个公众账号的用户 , 还应当对其主体性质、服务资质、业务范围、信用评价等进行核验 。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对互联网用户注册后超过六个月不登录、不使用的公众账号 , 可以根据服务协议采取暂停或终止提供服务 。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健全技术手段 , 防范和处置互联网用户超限量注册、恶意注册、虚假注册等违规注册行为 。
第十一条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依法依约禁止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违规转让借用或者非法交易买卖公众账号 。
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向其他用户转让或赠与公众账号使用权的 , 应当向平台提出申请 。 平台应当依据前款规定对受让方用户进行认证核验 , 并公示主体变更信息 。 平台发现生产运营者未经审核擅自转让公众账号的 , 应当及时暂停或终止提供服务 。
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自行停止账号运营 , 可以向平台申请暂停或终止使用 。 平台应当按照服务协议暂停或终止提供服务 。
第十二条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建立公众账号监测评估机制 , 防范账号订阅数、用户关注度、内容点击率、转发评论量等数据造假行为 。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规范公众账号推荐订阅关注机制 , 健全技术手段 , 及时发现、处置账号订阅关注数量的异常变动情况 。 未经互联网用户知情同意 , 不得强制订阅关注其他用户公众账号 。
第十三条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建立信用等级管理体系 , 根据信用等级提供相应服务 。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网络谣言等虚假信息预警、发现、溯源、甄别、辟谣、消除等处置机制 , 对制作发布谣言等虚假信息的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降低信用等级或列入黑名单 。
第十四条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与生产运营者开展内容供给与账号推广合作 , 应当规范管理广告经营、知识付费、电商销售、用户打赏等经营行为 , 不得发布虚假广告、进行夸大宣传、实施商业欺诈等 , 防止违法违规运营 。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加强对原创信息内容的著作权保护 , 防范盗版侵权行为 。 平台不得滥用优势地位干扰生产运营者合法合规运营、侵犯用户合法权益 。
第三章 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
第十五条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根据平台分类管理规则 , 在注册公众账号时如实填写用户主体性质、注册地、运营地、内容生产类别、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 企业、组织机构等互联网用户还应当注明主要经营或业务范围 。
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遵守平台管理规则、平台公约和服务协议 , 根据公众账号注册时登记的内容生产类别 , 从事相关行业领域的信息内容生产发布 。
第十六条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生产与公众账号运营管理主体责任 , 依法依规从事信息内容生产和账号运营活动 。
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选题策划、编辑制作、发布推广、互动评论等全过程信息内容安全审核机制 , 加强信息内容导向性、真实性、合法性把关 , 维护网络传播良好秩序 。
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公众账号注册使用、运营推广等全过程安全管理机制 , 文明理性、规范管理运营账号 , 以优质信息内容吸引公众关注订阅和互动分享 , 维护账号良好社会形象 。
第十七条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转载他人原创信息内容 , 应当遵守著作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 标注原创作者和可追溯信息来源 , 尊重和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
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对账号留言、跟帖、评论等互动环节进行管理 。 平台可以根据公众账号的主体性质、信用等级 , 合理设置管理权限 , 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
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与第三方机构开展账号运营、内容供给等合作 , 双方均应当对账号运营行为、供给的信息内容等进行审核把关 。
第十八条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不得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一)不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 , 或注册与自身真实身份信息不相符的公众账号名称、头像、简介等;
(二)恶意假冒、仿冒或盗用组织机构及他人公众账号生产发布信息内容;
(三)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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