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网信办|国家网信办拟规定:平台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强制关注其他公号( 三 )


(四)操纵利用多个平台账号 , 批量发布同质信息内容 , 生成虚假流量数据 , 制造虚假舆论热点;
(五)借突发公共事件煽动极端情绪行为 , 或实施网络暴力损害他人和组织名誉 , 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六)编造虚假信息 , 伪造原创内容 , 引用或捏造不实信息来源 , 歪曲事实真相 , 误导社会公众;
(七)以有偿发布、删除信息等手段 , 实施非法网络监督、营销诈骗、敲诈勒索 , 牟取不当利益;
(八)批量注册、囤积或非法交易买卖公众账号;
(九)制作、复制、发布违法信息 , 或未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不良信息;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加强对本平台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 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违规信息或行为 。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依据服务协议和平台公约 , 对违反本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公众账号采取警示提醒、限制账号功能、暂停内容更新、停止广告发布、关闭注销账号、列入黑名单、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 , 保存有关记录 , 并及时向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第二十条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生产运营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设置醒目、便捷举报入口 , 公布申诉、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 , 健全举报信息受理、甄别、处置、反馈等机制 , 明确处理流程和反馈时限 , 及时有效处理生产运营者申诉和公众投诉举报 。
鼓励互联网行业组织开展公众评议 , 推动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生产运营者严格自律 , 建立多方参与的权威调解机制 , 公平合理解决行业纠纷 , 依法维护用户合法权益 。
第二十一条各级网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协作监管等工作机制 , 监督指导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生产运营者依法依规从事相关信息服务活动 。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生产运营者对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 应当予以配合 , 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生产运营者违反本规定的 , 由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
【国家网信办|国家网信办拟规定:平台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强制关注其他公号】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