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两高一部首次明确:“碰瓷”的法律适用及定罪量刑


10月14日 , 公安部新闻发布会在京召开 , 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情况 。
犯罪|两高一部首次明确:“碰瓷”的法律适用及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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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 , “碰瓷”现象时有发生 , 性质恶劣、手法隐蔽多样 , 既严重危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 , 也扰乱社会秩序 。 为此 , 公检法机关将“碰瓷”违法犯罪作为打击重点之一 。
什么是“碰瓷”?
“碰瓷”是群众对这一类社会丑恶现象约定俗成的用语 , 以往由于没有明确定义 , 造成法律界限不明确 。 为解决这个问题 , 经调研后 , 在《指导意见》中对“碰瓷”进行了定义: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 , 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 。 这就第一次对“碰瓷”行为作出了准确界定 , 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指引 。
常见的“碰瓷”手段有哪些?
日常生活中 , 我们最常听说的就是故意制造交通事故 , 利用被害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或者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手续不全等违法违规行为 , 通过被害人害怕被查处的心理来实施“碰瓷” 。
专挑无牌车 , 两月诈骗12万

2020年7-8月 , 江门警方接到数名群众报案称 , 他们在相同的时间段遇上了“离奇”的交通事故 , 事后觉得有蹊跷 , 怀疑被对方设计诈骗 。
接报后 , 民警立即对案件展开侦查 。 经经查 , 民警判断该系列“交通事故”很有可能是对方预设的“碰瓷”骗局 。 随后 , 民警锁定两名嫌疑男子的身份信息以及所在位置 。 9月17日 , 民警兵分两路 , 赶赴广东清远市、深圳市 , 将两名嫌疑人董某、苏某抓获 。
经审讯 , 犯罪嫌疑人董某、苏某对其以“故意制造刮擦交通事故”的手法 , 多次进行“碰瓷”诈骗的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 据交代 , 他们通常在凌晨从别地驾车窜至江门 , 尾随从蔬菜批发市场出来的无牌拉货三轮车 , 趁三轮车转弯时或者掉头时 , 故意将汽车的左侧撞上三轮车 , 制造“交通事故” , 苏某便下车查看并谎称要报警处理 , 三轮车驾驶员因车辆无牌而理亏 , 被迫私了 , 以现金或手机支付的方式转账给董某 。
另经查 , 短短两个月内 , 董某、苏某在江门、中山、东莞等地 , 以同样的“碰瓷”手法实施诈骗共23次 , 涉案金额达12万余元 。
犯罪|两高一部首次明确:“碰瓷”的法律适用及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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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通过制造“交通事故”实施诈骗
【犯罪|两高一部首次明确:“碰瓷”的法律适用及定罪量刑】“碰瓷”的法律适用及定罪量刑

上面这些案例还属于一般的“碰瓷”行为 , 其实很多“碰瓷”行为还会滋生其他的违法犯罪 。 比如在“碰瓷”行为被识破后 , 有的会直接对被害人实施抢劫、抢夺、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等 。
此次《指导意见》就对实施“碰瓷”构成的犯罪进行了梳理 , 并分类予以明确 。 常见情形分为两类:(1)诈骗类 。 制造假象 , 采取欺骗、蒙蔽手段诱使被害人上当 , 从而获取财物 。 其突出特点是“骗” , 主要涉及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虚假诉讼罪 。 (2)敲诈勒索类 。 不仅制造假象 , 而且对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以实施轻微暴力、软暴力或者以揭露其违法违规行为、隐私、扬言侵害相要挟 , 从而获取财物 。 其突出特点是“敲诈” , 主要涉及敲诈勒索罪 。
其他与“碰瓷”相关的犯罪行为
实施“碰瓷” , 捏造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 , 虚构民事纠纷 , 提起民事诉讼 , 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 , 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 ,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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