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未保法大修,九张图为你划重点!( 二 )


这次刑法修改从一定程度上讲是回应了民意 , 同时又严格限制了范围和程序 , 有助于避免执行中的偏差 。
但是从预防未成年犯罪的角度来讲 , 我认为更好的办法是完善“专门矫治教育”制度 。

在发生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事件后 , 社会上普遍呼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 主要是过去对于这部分未成年人缺乏有效的惩治措施 。 我们原来有收容教养制度 , 但是2013年以后劳动教养的法律规定被废止 , 收容教养的数量就明显下降 。
同时实践中 , 进入专门学校程序演变为“三自愿”原则 , 即监护人、学生和所在学校均同意 , 才能送专门学校 。 而一旦监护人不同意(实践中监护人多数都不同意) , 有些确有必要送专门学校教育矫治的未成年人就无法进入专门学校 。 这部分孩子严重侵害了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 很多却只能放了回去 。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中 , 不再使用“收容教养”这一概念 , 而是采用了“专门教育” , 规定未成年人有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 , 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 , 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
所以现在“专门教育”里面 , 针对的是不同的群体:一部分是轻微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 , 一部分是有严重危害行为的 。
对于目前的二审稿我有一些不同的看法 。 我认为针对有严重危害行为的未成年人的专门教育应该具有强制性 , 与一般的专门教育有所区别 。 决定应由公检法机关在办案中直接作出 , 简化送校流程 , 保障送专门学校决定的强制性和可操作性 。
— End —
来源 |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光明日报微信公众号
采访人员|王亦君 焦敏龙
制图:李晗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未保法大修,九张图为你划重点!】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