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以案说法:诈骗罪抓住哪三个关键点?


判决: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广利 , 男 , 57岁(1963年5月20日出生) , 满族 , 出生地河南省新郑市 , 大学文化 , 国发城镇化发展集团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国发农建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 住北京市海淀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1日被羁押 , 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作出刑事判决:
一、被告人高广利犯诈骗罪 , 判处无期徒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二、责令被告人高广利退赔犯罪所得人民币三千万元 , 发还被害人庄某 。 宣判后 , 原审被告人高广利不服一审判决 , 向本院提出上诉 。 本院经审理后以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 , 证据不足为由 , 于2018年8月21日作出(2017)京刑终241号刑事裁定:一、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刑初123号刑事判决 。 二、将本案发回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 , 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刑事判决 。
案例:
2007年2月9日 , 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复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 , 同意朝阳县筹备建设新县城 。 被告人高广利自称全国千县工程办公室副主任、国家副部级干部 , 致力于新农村建设 , 其多次到朝阳市考察 , 取得当地政府的信任 。 2007年4月4日 , 高广利以其子高葵的名义与靳某、刘某(均另案处理)共同成立国发农建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发北京公司) , 高葵占股64% 。 2007年4月16日 , 国发北京公司与朝阳县政府签订《合作意向协议书》等文件 , 约定国发北京公司融资进行朝阳县新县城城市规划区土地一级开发及大凌河防洪治理工作 。 2008年9月2日 , 高广利等人又成立朝阳县国发农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发朝阳公司) , 该公司的唯一股东为国发北京公司 。 高广利为国发北京公司及国发朝阳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
2007年 , 被害人庄某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人高广利等人 。 高广利自称国务院下属全国千县工程办公室副主任、副部级国家公务员 , 并介绍由其实际控制的国发北京公司承包了辽宁省朝阳县新县城搬迁及大凌河改造工程 , 可以让庄某参与该项目 。 2009年2月至8月间 , 庄某通过北京市天叶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一项目部等银行账户向国发朝阳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转账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 , 作为参与该项目的保证金 。 2009年3月 , 庄某还向高广利名下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40万元公关费 。
2010年9月 , 被告人高广利虚构朝阳县政府项目中有500亩地块即将挂牌出让 , 需要立即缴纳前期购地款的事实 , 要求被害人庄某向国发朝阳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汇款人民币2000万元 , 并承诺将先前缴付的人民币1000万元保证金一并作为购地款交给朝阳县政府 。 庄某遂于2010年9月13日缴款共计人民币2000万元 。 次日 , 国发朝阳公司向庄某提供收据三张 , 收款事由记载为“购买朝阳新县城建设项目500亩建设用地之前期费用” , 金额共计人民币3000万元 。
上述钱款进入国发朝阳公司银行账户后 , 由被告人高广利决定 , 向国发北京公司银行账户转账1895万元 。 两公司银行账户内 , 部分钱款经取款存现或转至他人银行账户等途径由高广利等个人占有 , 部分钱款用于国发北京公司及国发朝阳公司经营支出 , 其余款项经高广利等人决策以投资、捐款等名义转至北京大方智诚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名下银行账户 。 2009年4月 , 国发朝阳公司向北京市天叶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一项目部转账人民币40万元 。 综上 , 被害人庄某的实际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
被告人高广利于2016年3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
一审法院认为 , 被告人高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虚构事实 , 骗取他人财物 , 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 被告人高广利所犯诈骗罪 , 数额特别巨大 , 情节特别严重 , 依法应予惩处 。 故依法判决:一、被告人高广利犯诈骗罪 , 判处无期徒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责令被告人高广利退赔人民币三千万元 , 发还被害人庄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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