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以案说法:诈骗罪抓住哪三个关键点?( 二 )
高广利的上诉理由为:其不是国发北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没有虚构事实 , 没有非法占有被害人的钱款 。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为:原判决认定犯罪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适用法律正确 , 量刑适当 , 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高广利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 建议二审法院驳回高广利的上诉 , 维持原判 。
律师认为:
这里面需要搞清楚三点 , 即可判断是不是诈骗罪?
一、关于高广利是否是国发北京公司和国发朝阳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二、关于高广利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三、关于高广利是否具有骗取被害人钱款的客观行为
综上 , 高广利明知其控制的国发北京公司无能力承揽朝阳县新县城项目 , 仍诱骗庄某支付资金 , 且向庄某隐瞒该资金实际未用于朝阳县新县城项目 , 不仅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 且在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 , 骗取资金的行为 , 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 高广利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 不能成立 , 本院不予采纳 , 高广利及其辩护人所提申请 , 高广利辩护人所提交的证据 , 本院均不予支持 。
本院认为 , 上诉人高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虚构事实 , 骗取他人财物 , 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 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 情节特别严重 , 依法应予惩处 。 一审法院根据高广利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 , 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 , 量刑适当 , 审判程序合法 , 应予维持 。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正确 。 据此 ,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裁定如下:
驳回高广利的上诉 , 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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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以案说法:诈骗罪抓住哪三个关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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