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保险小课堂:给疫苗上保险,疫苗责任强制险靠谱吗?( 二 )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四种情形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不过 , 《意见稿》同时规定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情形 , 包括:
(一)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 , 接种后偶合发病;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 , 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 , 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 , 以及其他不属于疫苗质量问题的情形;
(二)因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其委托储存运输的单位以外的其他第三方原因导致疫苗出现质量问题的;
(三)因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 导致疫苗出现质量问题的;
(四)预防接种事故 。
同时 ,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时 , 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疫苗研制基本情况和有关风险情况 。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 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 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
上市后研究发现疫苗风险显著增加的 , 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 保险公司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 , 对因风险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 , 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
在信息披露方面 , 《意见稿》提出 ,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 按照规定在其网站上及时公开投保疫苗责任强制保险情况 。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有关疫苗监管、疫苗责任强制保险投保、疫苗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等信息共享机制 。
(责任编辑:张洋 HN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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