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东方时评丨4S汽修店砸车“创收”涉嫌多重违法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东方时评丨4S汽修店砸车“创收”涉嫌多重违法
东方网|东方时评丨4S汽修店砸车“创收”涉嫌多重违法
本文插图

铛、铛、铛……在维修车间 , 一名4S店员工抄起铁锤 , 将一辆送修汽车原本完好的水箱框架砸坏才停下 , 拍照后才示意维修技师拆解定损 。 “每个车都砸 , 要不然你哪挣钱去啊 。 ”车间一名维修技师说 , 这些都会以撞车受损来定损 , “反正保险公司会给钱” 。 2020年9月下旬 , 采访人员先后应聘进入两家知名汽车品牌的4S店卧底暗访 , 发现了诸多惊人乱象 , 而上述一幕就发生在上汽大众北京恒星天诚4S店 。 (***10月19日)
为了获得不发高额利润 , 不是事实求实的就损坏部件如实进行登记报修 , 而是人为破坏后再拍照维修 , 从而获得“额外”超高利润 。 虽然此前包括4S店在内的汽修店虚假维修、虚假保养等在内的信息 , 并不少见 , 让人已经有些审丑疲劳 , 但像此次曝光的4S汽车修理店这样 , 实施明目张胆的砸车“创收” , 且气不发喘、毫无愧意、习以为常 , 却仍能给人带来不小的心灵震撼 。
众所周知 , 车主到4S店修车 , 目的是就损害的零件或部位进行维修 , 但4S店却在隐瞒车主不知情的情况下 , 把一些正常使用的零件先毁坏 , 然后再照相登记造册进行维修 , 尽管这样的做法对车主来说似乎并没有直接的损失 , 因为汽车出了事故后进入4S店 , 工作人员先砸坏再维修 , 不用车主出钱 , 而是保险公司赔付 , 但这仍然涉嫌多重违法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 , 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 , 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 ”4S店背着车主等砸毁本来没有损坏的汽车零部件 , 然后借此虚开损坏零部件 , 明显与上述规定相违 , 侵犯了车主的自由选择和知情权 。
同时 , 我国《刑法》第275条规定 ,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 ,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 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 相关4S店砸车“创收” , 对一个车主、一个零部件来说 , 可能数额不大 , 但日积月累对多个零部件、多个车主而言 , 这样的损毁数额可能就变得非常庞大 , 而且故意和恶意损坏非常明显 , 则就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
此外 , 相关4S店砸车“创收” , 其实也是一种对车辆保险的变相诈骗 。 刑法第198条规定 , 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 , 违反保险法规 , 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 , 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 , 数额较大的行为 , 构成 保险诈骗罪 。 “虚构保险标的” , 是指投保人违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 虚构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保险标的或者将不合格的标的伪称为合格的标的 , 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 。
还不得不说的是 , 类似4S店砸车“创收” , 以虚假维修的名义诈骗保险公司车辆保险金行为 , 长期以来屡禁不绝 , 甚至愈演愈烈 , 除了车主不知情有意无意充当了相关4S店的“帮凶”等之外 , 恐怕也与对这种诈骗行为打击不力成本较低有着非常直接的关系 。 亦因此 , 针对此次被曝光的4S店 , 必须进行严厉的深入查处和打击 , 让其付出巨大代价 , 以儆效尤震慑类似猖獗行为 。
当然 , 就现实来看 , 类似4S店砸车“创收”诈骗 , 之所以打击不力与其专业性高、隐蔽性强 , 现有监督手段难以及时发现有关 。 这就警示和决定了包括保险公司等在内的有关方面 , 要及时创新监管手段 , 如采取类似“透明厨房”的“透明维修” , 把4S店维修与保险公司、监管部门等网络连接起来 , 随时接受无缝监督 , 从根上压缩或禁绝虚假维修等套保、诈保的发生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