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瓷|恶劣!高速路上“碰瓷”82辆车,海南这伙人被判了( 二 )


【碰瓷|恶劣!高速路上“碰瓷”82辆车,海南这伙人被判了】
据周某坤介绍 , 由曾某和驾驶白色起亚越野车行驶在左侧超车道 , 他驾驶黑色凯美瑞轿车载着岑某利跟在后方右侧车道 , 之间相距10米左右 , 故意留出距离让其他车辆可以超车变道 , 在被害车辆即将完成变道时 , 他加速将车辆擦蹭到对方车辆的后右侧 , 之后他们会与目标车辆一起停到应急车道内 , 随后下车与对方理论要求对方赔钱私了 , 他和岑某利会相互配合 , 控制对方不让对方拍照 , 并引导对方不要报警或者报保险 , 每次都会先开高价钱向对方要2000元左右 。
随后根据对方的情况进行敲诈 , 曾某和则驾驶白色起亚越野车到下一个出口等待周某坤 。 作案成功后 , 三人开车汇合 , 继续寻找新的目标作案 , 大约到17时许 , 他们会返回电影公社附近换牌照 , 随后进行分赃 , 曾某和分17%、岑某利分22%、周某坤分61% 。 “我们清楚在高速公路上很容易导致交通事故 , 但是我们尽量控制车速 , 在车速没那么快的情况进行‘碰瓷’ , 我们也不想让事故发生 , 只想创造机会碰到对方从而向他们索要钱财 。 ”周某坤说 。

琼海市人民法院认为 , 被告人周某坤、岑某利、曾某和利用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故意快速碰撞他人正在变更车道的车辆 , 以危险方法实施碰瓷行为 , 敲诈勒索财物85618元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 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且周某坤、岑某利、曾某和等人经常聚集在一起 , 预谋以危险方法实施碰瓷手段 , 在东线、中线和西线高速公路多次结伙实施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 , 为非作恶 , 欺压群众 , 扰乱社会生活秩序 , 危害公共安全 , 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 符合组织成员相对固定、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社会影响恶劣的恶势力构成特征 , 依法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并从严惩处 。
琼海市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周某坤有期徒刑九年 , 岑某利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 , 曾某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 。
律师说法
《指导意见》
严厉打击“碰瓷”行为

据北京京师(海口)律师事务所隋鹤律师介绍 , 《指导意见》首次对“碰瓷”行为作出了准确界定 , “碰瓷”是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 , 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 。 同时 , 《指导意见》对实施“碰瓷”构成的犯罪进行了梳理 , 常见情形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诈骗类 。 即制造假象 , 采取欺骗、蒙蔽手段诱使被害人上当 , 从而获取财物的情形 , 其突出特点是“骗” , 主要涉及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虚假诉讼罪 。 另一类是敲诈勒索类 , 即不仅制造假象 , 而且对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以实施轻微暴力、软暴力或者以揭露其违法违规行为、隐私、扬言侵害相要挟 , 从而获取财物 , 其突出特点是“敲诈” , 主要涉及敲诈勒索罪 。
“两高一部治‘碰瓷’的《指导意见》 , 实际上是回应了‘碰瓷’这个社会痛点 , 不能让‘碰瓷’成为社会善良正义的绊脚石!”隋鹤告诉采访人员 , 现实中“碰瓷”的违法犯罪人员通常以此为生 , 一些“碰瓷”团伙更是组织严密、分工明确 , 其手法具有多样性和隐蔽性 , 有的在“碰瓷”行为被识破后 , 更是引发其他犯罪 , 而制定《指导意见》 , 有利于震慑和严惩此类违法犯罪活动 , 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 维护社会秩序 , 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

最高检:
对“碰瓷”案件
要依法从快批捕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要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 依法严惩通过‘碰瓷’实施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 ”10月14日上午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劳东燕出席相关发布会并回答了媒体提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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