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大数据时代防止“裸奔” 立法当如何作为( 二 )


刘修文建议 , 要进一步研究如何权衡公共需要与个人权利 , 以划定合理的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界限 。 根据比例原则的要求 , 将个人信息的损害限定在最小范围 。 包括:尽可能明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有权采集个人信息的主体;强化采集主体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和保护义务 , 以降低信息暴露风险;明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个人信息数据共享规范和后续个人信息处理机制 。
个人信息保护立法重在解决难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认为 , 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 , 不能只是单纯地在法律的种类中增加一部法律 , 而是要解决目前面临的难题 。
“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既要考虑个人目前在日常生活中面临的问题 , 比如小程序、App、网页使用时个人信息的泄露等 , 同时还要考虑今后新的技术发展带来的知情同意方式的变化 。 ”周光权特别提及 , 伴随生物信息识别技术的应用 , 有些单位和部门好像已经尝到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甜头” 。 因此 , 人脸识别、指纹等生物识别技术的限制 , 也是这部法律绕不开的问题 。 “如果绕开的话 , 这部法律对未来社会治理发挥的作用就是有限的 。 ”
同时 , 周光权强调 , 立法过程中要平衡好各种关系 。 “现在获得个人数据 , 使用App基本都是免费的 , 这个‘免费午餐’确实有风险 , 理应要加强监管 , 但是也不能对互联网企业一棍子打死 , 而平衡好这个关系是比较复杂的 , 这是这部法律要认真研究的 。 ”
国家机关取得个人信息后如何管理使用
周光权认为 , 立法中还必须考虑国家机关在取得个人信息后的管理和使用问题 。 他举例说 , 因为内部管理制约很少、权限下放得很低 , 西部某地有一名民警在工作中上网获取了公民的个人信息 , 她的丈夫开了公司专门提供个人信息、查婚外恋 , 通过这种方式牟取不正当利益 , 后来 , 两人双双获刑 。
“公权力如何管理好手中的个人信息 , 如何对其进行制约和限制 , 这个问题法律不能绕开 。 ”周光权说 。
王超英提出 ,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对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作了专门规定 , 这是本法的一个亮点 。 但是 , 条文不够精准 , 国家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范围非常宽泛 , 既有刑事诉讼领域的侦查、起诉、审判 , 也有一般行政执法领域的处罚、许可 , 还有社会保险、纳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人口统计等 。
“这些行为性质不相同 , 处理公民个人信息的不同的国家机关应当遵循什么样的处理规则 , 一致还是不一致?现在有关国家机关为了征税、行政处罚、信用惩戒、方便社会管理 , 共享了很多个人信息 。 是否都符合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须?是否都符合当时声称的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规则?这些都需要进一步研究 。 ”王超英认为 , 草案这方面规定得太原则 , 建议立法中要对国家机关共享个人信息范围、程序以及相关保存期限等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 , 进一步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和个人信息共享行为 。
中青报·中青网采访人员 王亦君 焦敏龙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20年10月20日 05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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