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王金五诉郑州金水区政府未按约定履行拆迁协议足额发放安置费案( 三 )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
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案涉徐庄村合村并城项目 , 是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为加快城镇化建设 , 改革落后农村面貌 , 改善辖区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 , 建设新农村社区的改革举措 。 项目推进过程中的安置房建设及过渡费发放 , 不是严格的法律行为 , 而是一种政策性行为 , 一般应按照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进行 。 案涉安置房建设工程五大责任主体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虽然没有载明验收时间 , 但不能按照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与王金五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法律标准认定案涉工程不符合竣工质量标准 , 在其他村民都积极领取安置房钥匙并部分入住的前提下 , 金水区徐庄村合村并城项目指挥部也及时通知王金五领取安置房钥匙 , 王金五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没有提交安置房竣工验收报告为由 , 拒绝领取安置房钥匙的理由不能成立 。
由于过渡费的发放目的主要是保障被拆迁人在原房屋拆除后至回迁期间必要的租房费用 , 在政府已经提供安置房 , 达到回迁条件的情况下 , 王金五诉请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继续发放过渡安置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 本院不予支持 。 综上 , 原审审理程序合法 , 认定事实清楚 , 适用法律正确 , 驳回王金五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 , 由上诉人王金五负担 。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合议庭成员:王松万宗杰原永杰
案号:(2020)豫行终1546号
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赵琛琛
【王金|王金五诉郑州金水区政府未按约定履行拆迁协议足额发放安置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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