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奋斗者协议”成为“剥削者协议”
丁金坤近日 , 网上曝出四川企业有《奋斗者自愿申请书》“公司奋斗者需自愿加班 , 放弃带薪休假 , 放弃加班费 , 自己能力不足时接受公司淘汰 , 并承诺不与公司产生法律纠纷” , 以及广东高院判决认定“员工自愿放弃年休假薪金”条款有效的消息 , 引发社会议论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 , 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按 , 用人单位不发加班费、年休假等规定 , 是规避法律的 , 无效 。 现在用人单位换了一个手法 , 让劳动自己写承诺书 , 放弃上述费用 , 以逃避法律责任 。在法律上 , 如果自愿书是员工的真实意思表示 , 愿意与企业同甘共苦 , 不要加班费与年休假金(相当于回赠给企业) , 当然是允许的 。 但实践中 , 这种违反人性的操作 , 往往并非真实意思 , 而是被迫的 。 员工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 , 不自愿签订了这种不利于自己的文件 , 而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 , 掩盖剥削事实 , 还会以给予其他奖励补偿为借口(大抵是望梅止渴、画饼充饥的许诺) 。所以 , 法院在审判时 , 要充分审查“奋斗者协议”是否真实意思表示 , 而不是被一纸文书的签字所迷惑 。 一个简单实用的判断标准是:一是用人单位是否有一定比例的员工实际享受到了补偿 , 二是该补偿是否高于或者与加班费、年休假金差不多 , 而不是大大低于这些法定的费用 。 唯有如此情况下 , 才可以认定“奋斗者协议”的签字是真实意思表示 , 否则应该认定非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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