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8人获刑 黄岛法院一审宣判一涉恶案件
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博客,微博)讯(采访人员刘瑞东 通讯员 王娟)近日 ,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胡某斌等8人涉恶势力犯罪集团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赌博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 被告人胡某斌等8人分别被判处8年至1年1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
法院经审理查明 , 自2011年 , 胡某斌为获取非法利益 , 成立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现为某实业集团) , 从事对外发放高利贷款业务 , 为追要借款 , 先后纠集胡某河、胡某东、颜某源、薛某青、李某、宗某、褚某涛等人 , 形成以胡某斌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 以暴力、威胁等足以影响人身安全、正常生活、经营的犯罪手段 , 多次交叉结伙实施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 , 为非作恶、欺压百姓 , 使债务人及其家人产生恐慌、恐惧 , 形成心理强制 , 严重影响涉案区域人员正常生活、工作、经营 , 严重扰乱和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 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 胡某斌个人还犯有寻衅滋事、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
法院经审理认为 , 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 ,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 , 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 为非作恶 , 欺压百姓 , 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 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 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 本案涉及被告人多达8人 , 以被告人胡某斌为首要分子 , 以被告人胡某河、胡某东、颜某源、薛某青、李某、宗某、褚某涛为重要成员且相对固定 , 经常纠集在一起 , 多次共同实施包括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 , 其符合恶势力特征 , 同时符合恶势力集团特征 , 应认定为恶势力集团 。 被告人胡某斌系首要分子 , 应当对集团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
(责任编辑:董云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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