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晖|女子被发现在坟头,衣物残破不堪,更让人难以接受的是……( 三 )


实际时间与监控画面记录的时间有出入 。 王晖陷入沉思 , 他再次来到电器店 , 进一步询问老板并补录证言 。 电器店老板说自家监控的时间 , 要比真实时间慢10至15分钟 , 如此 , 时间上基本吻合 。
要进一步证实犯罪嫌疑人去过案发现场 , 王晖又从电器店出发 , 穿过一条繁华的村庄 , 发现有三条路可以到达案发现场 , 沿路向左转可通往山上 , 或者经过一个鱼塘也能上山 , 还有一条路可以经过钟某东的家门口 。
通过走访 , 王晖发现与案发现场遥遥相对的一户人家 , 当晚多件衣物被盗 , 而这些被盗的衣物恰好都出现在了案发现场 。 王晖确定无论犯罪嫌疑人走哪条路 , 都要经过这户人家门口 , 他沿着田间的水泥路往案发现场走去 , 发现道路慢慢变窄而且出现分岔口 , 一条是村民为了方便上山新修的路 , 另外一条老路上有一个45度斜坡 , 而案发现场就在斜坡这里 。
“从电器店到案发地约1.5公里 , 我按正常速度走一个来回需要31分钟 , 基本可判断 , 犯罪嫌疑人驱赶李小花走上半山坡用时应该在20分钟以上 。 ”王晖亲临案发现场 , 走不同的路线 , 距离稍有差别 , 从村民早晨6∶10报案的时间来看 , 犯罪嫌疑人作案时间约为四个小时 。
“李小花坐卧在三个坟头之间 , 位置较为偏僻 , 外地人很难在凌晨找到这个地方 , 现场也没有提取到第三人基因分型 , 可以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性 。 ”王晖在脑海里的画面渐渐清晰 , 对应现场勘查各个点位提取的物证和痕迹 , 可以排除第三人介入侵害的可能 , 他更加确信凶手就是监控中显现的犯罪嫌疑人 。
用客观性证据重构证明体系
“构建以客观性证据为框架的证明体系 , 就好比建房子 , 客观性证据是房子的四梁八柱 , 言辞证据就是砖瓦 , 钢筋水泥框架稳了 , 怎样砌砖瓦只会影响房子的美观 , 而不会影响房子的稳定 。 ”王晖这样认为 。
2013年10月22日 , 钟某东被抓获归案 , 他一直不承认自己实施过犯罪行为 , 仅2014年1月3日在兴宁市看守所做的供述 , 承认用啤酒瓶和树棍子插被害人的阴道 , 导致被害人下身处于裸露状态 。 此后 , 直至一审审判阶段 , 他都以受到侦查人员胁迫为由 , 对曾经的有罪供述予以否认 。
本着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 王晖专程去兴宁市看守所调取钟某东做有罪供述的那一堂审讯录像 , 看到整个审讯过程正常进行 , 钟某东拿着审讯笔录仔细看了9分钟才签字 , 确认不存在受到侦查人员胁迫的情况 。
“本案现有的证据能证明被告人、被害人与案发现场的联系 , 争议的焦点是证据和事实如何形成有力的证据体系 。 ”王晖想要进一步固定客观性证据 , 他决定将案发现场核实的关键证据与卷宗中呈现的证据相结合 。
王晖审查案件有一个习惯 , 他通常会要求侦查机关提供“侦查底片” , 也就是第一时间进入案发现场或复勘时从各个角度拍摄的所有照片和执法视频的电子版 , 这有利于检察官全面掌握案发现场的情况 , 便于捕捉一些被忽视的细节 。 他经常进入侦查机关的物证室 , 去查看现场提取的物证还在不在 , 了解物证提取、送检、保管是否符合证据保管的规定 , 进一步了解物证鉴定方法是否科学 。 “如果这些合法性都夯实了 , 就意味着客观性证据真实存在 , 构建案件证据链条的根基稳固 , 言辞证据只是起到丰满案件事实的作用 。 ”
在侦查机关座谈时 , 技术侦查人员播放侦查底片 , 同时给王晖介绍案发现场的情况 。 有一张照片进入王晖的视野 , 在案发现场最大块血迹旁边出现了一颗烟头 , 从照片上看 , 烟头是新鲜的 , 经检验鉴定出被告人钟某东的基因分型 , 这一证据证明案发时被告人出现在案发现场 。
从钟某东脚部提取的拖鞋 , 经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见四个点位包含钟某东和李小花的基因分型 , 一个点位检见李小花基因分型 。 无罪判决认为并不能排除这是钟某东案发前驱赶李小花时留下的 。 根据办案经验 , 王晖认为正常的身体接触 , 甚至拿脚用力踢 , 要想留下足够检验浓度的DNA样本都非常难 , 而且钟某东供述说他2013年10月22日出发去惠州之前还穿着拖鞋洗澡 , 如果该拖鞋上是一般的分子粘附 , 早就脱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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