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诸多问题将迎规范( 二 )


《意见稿》指出 ,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滥用优势地位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 , 不得对平台内经营者与其他平台的商业合作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
此外 , 《意见稿》基于监管实践 , 重点从平台优势地位、平台内经营者自主经营权、自愿平等协商原则等角度 , 对这一问题进行了针对性规范 。 主要明确了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建立或者变更独家经营合作关系有关的事项 , 应当以书面方式明确约定 , 平台不得强迫平台内经营者接受等 。
“零星小额”有了判定标准
采访人员注意到 , 电子商务法规定了“零星小额交易”免于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 但并未明确零星小额的含义和范围 , 这在业内存在争议 。 市场监管总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司有关负责人表示 , 全国人大法工委专函授权市场监管总局研究制定有关判定标准 。
该负责人表示 , 经反复研究 , “零星小额”包括“零星”和“小额”两个概念要素 , 两者之间应是“且”的关系 。 如果理解为“或” , 则包括“零星但是大额”的交易(如零星销售黄金珠宝、奢侈品等)和“小额但不零星”的交易(如某大型网络店铺9.9元手机壳单品年销售可达百万件) , 对上述两类经营者免于登记 , 显然不符合维护网络交易安全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 , 也将带来线上线下歧视性管理待遇等诸多问题 。
据介绍 , 《意见稿》遵循“零星小额交易是在一定程度上贴补个人花销的、偶发的、非连续性的交易行为”的立法原意 , 采用了“明确统一的交易次数+地区差异化交易金额”的判定框架 。 《意见稿》明确 , “零星小额交易”是指 , 网络交易经营者年交易不超过52次且年交易额不超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 同一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或者不同平台开设多家网店的 , 各网店年交易次数、年交易额合并计算 。
杨召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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