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12月1日起,新版《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正式施行!( 三 )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评审包括初评和综合评审环节。
第二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建立省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库。根据初评和专业(学科)评审的实际需要,从专家库中抽选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期间应当保密。
第二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回避:
(一)本人是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的,不得参加本年度的评审;
(二)本人与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不得参加该候选者有关项目的评审;
(三)提名专家不得参与其提名项目所属专业(学科)评审组的评审;
(四)候选项目主要完成单位的专家,不得参与其单位项目的评审。
评审专家具有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申请回避。提名者和被提名者认为有关专家参加评审活动可能影响公正的,可以在提名时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申请该专家回避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初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在专家库中随机抽选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若干评审小组,按照评审规则和程序以网络评审方式进行。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初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在专家库中遴选有关方面专家,按照评审规则和程序以会议评审方式进行,产生拟奖候选者。
第三十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专业(学科)评审,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行业、专业、学科等分类情况,在专家库中遴选有关方面专家组成专业(学科)评审组,从初评合格的候选者中产生拟奖候选者。
第三十一条 综合评审由评审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按照评审规则和程序,从拟奖候选者中产生拟奖者和奖励等级建议。
评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第三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将综合评审形成的拟奖者和奖励等级建议在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 奖励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核拟奖者和奖励等级建议,并对奖励评审中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奖励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将奖励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各奖种拟奖者和奖励等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四条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第三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奖金归获奖个人或者获奖团队成员所有,依照有关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六条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的事迹载入四川省志,并可在四川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中优先推荐。
省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员的成果或者奖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职称评审、聘用(任)岗位(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三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的候选者或者评审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后,将处理意见报监督委员会审定。
对异议者的身份应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者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 对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的异议不影响其评审进程,评审委员会或者监督委员会认为需要中止评审和审核的除外。
异议经调查核实成立,处于评审进程的,该候选者的评奖资格终止;已经授奖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授奖,收回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省科学技术奖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等存在问题的,可以向监督委员会或者奖励委员会举报和投诉。对以真实身份举报和投诉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书面答复。
第四十条 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中知悉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评审情况、技术秘密或者剽窃技术成果。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项目,应当严格遵守相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省科学技术奖提名者、候选者和评审专家的诚信档案。诚信档案中的有关记录作为选聘评审专家、授予提名权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 对省科学技术奖获奖成果的宣传应当客观准确,不得以夸大、虚假、模糊宣传误导公众。禁止在商业广告中将商品或者服务表述为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或者获奖对象。
禁止利用省科学技术奖励提名和评审相关信息进行各类营销、中介、代理等营利性活动。
第四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省财政列支。省科学技术奖奖金数额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动态调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省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加强对省科学技术奖励经费的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被提名者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学术造假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取消其当年度评奖资格;已经授奖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收回证书。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定期限内或者终身被提名省科学技术奖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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