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12月1日起,新版《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正式施行!( 四 )


第四十六条 提名者在提名过程中审查不严,影响评审结果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暂停其1至3年的提名资格。
提名者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提名者是个人的,永久取消其提名资格;提名者是组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禁止其参与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第四十七条 评审专家存在违反学术道德和评审纪律等行为的,暂停或者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第四十八条 第三方机构为参评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成果出具虚假的分析测试、查新、评价、审计等报告的,停止采信其出具的相关报告,并由有关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九条 对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受到处理的组织或者个人,有关部门还应当按照规定将其失信信息纳入诚信档案。
第五十条 国家公职人员在省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2014年1月11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同时废止。
【来源:四川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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