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忽悠”客户买高风险理财产品致亏损,银行须赔偿

银行向消费者出售与其风险评估等级不相适应的高风险产品 , 如果导致资金亏损 , 消费者该如何维权?日前 ,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作出相关判决 , 认定银行须赔偿客户王先生本金损失21万元 。
王先生除了银行定期存款、购买国债外 , 没有任何其他投资经验 。 2016年7月 , 他去银行存退休金时 , 看到银行代销基金产品的相关宣传 , 于是向客户经理咨询有无适合自己购买的理财产品 。
按照惯例 , 客户经理对王先生做了风险评估 , 王先生填写了《个人客户风险评估问卷》 。 在问卷中 , “以下哪项最符合您的投资态度”项下王先生的选项为“保守投资 , 不希望本金损失 , 愿意承担一定幅度的收益波动”;“您的投资目的”项下王先生的选项是“资产稳健增长”;“您的投资出现何种程度的波动时 , 您会呈现明显的焦虑”项下王先生选择“本金10%以内的损失” 。 根据王先生填写的上述问卷 , 银行对王先生的风险评估为稳健型 。 随后 , 王先生根据银行客户经理的推荐 , 在该行购买了“元宝1号投资基金” , 认购金额为50万元 。
一年后 , 王先生对上述基金予以赎回 , 赎回金额为29万元 , 本金亏损21万元 。 对此 , 王先生非常吃惊 。 经了解发现 , 该基金属于采用指数化操作的股票型基金 , 其预期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混合型基金 , 为证券投资基金中风险较高的品种 , 并不符合王先生的风险评估结果 。
王先生与银行交涉未果 , 起诉至法院 , 要求银行赔偿其本金损失21万元 。 本案中 , 银行认为自己没错 , 理由是王先生购买涉诉基金时 , 银行工作人员已向其介绍了该基金的相关情况并进行了风险提示 , 已履行相应义务 , 银行不存在不当的推介行为 。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利用理财顾问服务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时 , 应尽的适当性义务予以规定 , 其中重要的一点即了解客户的偏好、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 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投资者 。
银行与王先生之间形成个人理财服务法律关系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银行在明知的情况下 , 仍将涉案中风险较高的股票型基金推介给王先生 。 该基金类型明显与王先生风险评估问卷的回答及评估结果不符 。 王先生虽在有关材料上签了字 , 但并不能就此认定银行已履行适当性义务 。 对于王先生基于购买涉案基金所遭受的损失 , 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 。
【经济日报|“忽悠”客户买高风险理财产品致亏损,银行须赔偿】根据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 , 金融产品的发行者、销售者以及金融服务的提供者作为卖方机构在向客户推介、销售银行理财产品、保险投资产品、信托理财产品等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 , 或者为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 , 必须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产品 , 将适当的产品、服务销售或提供给适当的金融消费者 。
法官表示 , 如果金融产品的发行人、销售者未尽适当性义务 , 导致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过程中遭受损失的 , 金融消费者可以主张金融产品的发行人、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 如果卖方机构尽到了适当性义务 , 金融消费者在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的基础上作出的自主决定 , 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 。
经济日报|“忽悠”客户买高风险理财产品致亏损,银行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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