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二中院|法院为什么要安检?( 二 )
四是要积极配合安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二十条 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不听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受检人员 , 应阻止其进入诉讼场所 。 不听劝告者 , 应当采取相应的强制手段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 , 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 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法庭;(二)哄闹、冲击法庭;(三)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四)毁坏法庭设施 , 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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