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树立标尺、划出底线!揭秘那些首例金融罪案的办理过程( 二 )


据悉,早在2015年7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某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 。然而该公司的子公司与某旅游投资公司签订项目施工合同,后因未支付保证金等原因,合同未生效,项目未实际开展 。2015年10月,公司为虚增业绩,由副董事长、总经理任某决定,将《施工合同》中已由他人完工的约80%工程收入违规计入公司三季报 。子公司副总经理盛某安排子公司提供虚假的工程、财务数据,财务经理秦某依据上述数据编制公司三季度财务报表,交财务总监林某签字确认 。2015年10月28日,公司将三季度财务报表对外披露 。经鉴定,共虚增主营收入7267万元,占同期披露总额的50.24%;虚增利润1063万元,占同期披露总额的81.35%;虚增净利润797万元,将亏损披露为盈利 。
“这类案件全国判例少,本市尚无量刑指引 。我们从该罪的立法目的、构成要件、侵害法益等角度入手,对具体犯罪行为及其危害进行了全面审视 。”办案过程中,该市检察院第三分院发挥检察主导责任,充分释法说理,消除犯罪嫌疑人的认识误区,“季报中的财务报表属于财务会计报告,季报造假与年报、中报造假一样,都会构成犯罪”“未受行政处罚不代表行为不具有行政违法性和刑事可罚性,行政处罚决定不是刑事处罚的必要条件” 。同时,检察机关坚持宽严相济原则,综合全案事实及四名被告人的具体地位、作用、情节,提出了三档量刑建议,将主刑、罚金、缓刑情况一一明确,有效促成了认罪认罚 。
在该案的办理过程中,正值我国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新《证券法》生效实施等重要改革节点,案件备受市场关注 。上海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服务保障资本市场改革功能,回应了当前从严监管市场、从重打击犯罪的期待 。该院还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合印发了《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违法犯罪风险警示》,对市场起到了良好的教育、引导和警示作用 。
该院相关负责人告诉采访人员,今年恰逢我国资本市场建立30周年,作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制度基石,信息披露是维护投资者知情权的重要保障 。上市公司对信息的违规披露,不仅有损投资者权益,亦会动摇市场根基,检察官理当有所作为 。
完善“从业禁止”的制度实践
全国首例对证券领域犯罪的从业人员适用“从业禁止”案
数据时代,信息为王 。然而,在证券市场中,内幕消息往往与金钱直接挂钩,提前获悉内幕消息,就能在信息不对称的证券交易市场中夺得先机,攫取高额利益 。内幕交易犯罪案件因而成为证券犯罪类案件的高发区 。
2016年2月中旬,通过证券公司的居间服务,A上市公司启动了对B公司的收购项目 。宁某作为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也是本次收购事项的项目经理,全程参与了此次并购重组的筹划决策过程,系内幕信息知情人 。
2016年3月22日,A公司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 。同年6月2日,A公司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公告 。同年7月8日,A公司股票复牌 。宁某为非法牟利,同时也为掩人耳目,伙同妻子樊某控制利用舅舅名下的证券账户,于2016年3月18日,即涉案股票停牌前两个交易日,买入A公司股票19.7万股,成交金额130余万元,并于同年7月8日股票复牌当日全部卖出,非法获利总计17万元 。
在案件承办人、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杨晶晶看来,宁某身为证券从业人员,第一次作为项目经理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工作,就违背职业的保密义务和道德要求,利用其职业便利实现非法牟利,知法犯法,且在证监会调查的时候百般抵赖,主观恶性很大 。“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我们当庭建议合议庭对其判处实刑,同时建议应当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从业禁止’的判决 。”前不久,法院采纳了该意见,一审以内幕交易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宁某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樊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同时对宁某处以从业禁止——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与证券相关的职业 。
作为全国首例对证券领域犯罪的从业人员适用“从业禁止”的案件,该案在起到惩戒和警示作用的同时,也丰富和完善了“从业禁止”的制度实践 。
“证券市场对信息极其敏感,广大普通投资者往往处于信息末端,上市公司的信息发布一旦丧失了实效性和公正性,广大投资者必将成为‘韭菜’任人收割 。”上海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负责人告诉采访人员,内幕交易会极大打击投资者信心,严重影响证券市场功能发挥,侵犯了普通投资者的平等知情权和合法权益 。“近年来,我们对证券犯罪案件重拳出击,尤其是对第一时间接触到内幕信息的证券机构人员犯罪从严惩处,预防其短时间内再次犯罪,维护证券市场稳定发展 。”
制图/张东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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